您现在的ä½�置:考试大 >> å»ºç­‘工程 >> å»ºç­‘政策法律法规 >> ç›¸å…³æ³•è§„ >> æ–‡ç« å†…容

中�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æ�¥æº�:考试大  2010å¹´11月23æ—¥   ã€�考试大:助你考试通关,掌æ�¡æœªæ�¥ã€‘
中�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法办�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展,根�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自我教育�自我�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助�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法�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形�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本居�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映居民的����求和�出建议。

  第四�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务活动,�以兴办有关的�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

  第五� 多民�居�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加强民�团结。

  第六� 居民委员会根�居民居�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多民�居�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的�员。

  第八�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地区全体有选举�的居民或者由�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居民��,也�以由�个居民�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届任期三年,其�员�以连选连任。

  年满18周�的本居�地区居民,�分民�����性别��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期�,都有选举�和被选举�;但是,�照法律被剥夺政治�利的人除外。

  第�� 居民会议由18周�以上的居民组�。

  居民会议�以由全体18周�以上的居民或者�户派代表�加,也�以由�个居民�组选举代表2至3人�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组选举的代表的过�数出席,�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数通过。

  第�� 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集和主�。有1/5以上的18周�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组�议,应当�集居民会议。涉�全体居民利益的��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撤�和补选居民委员会�员。

  第�一�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少数�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民主的方法,�得强迫命令。

  第�二� 居民委员会�员应当�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热心为居民�务。

  第�三� 居民委员会根�需�设人民调解�治安���公共�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员�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以�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四� 居民委员会�以分设若干居民�组,�组长由居民�组推选。

  第�五�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执行。居民应当�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六� 居民委员会办�本居�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以根�自愿原则�居民筹集,也�以�本居�地区的�益��筹集,但是必须��益����,收支�目应当�时公布,接�居民监�。

  第�七�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费和��,居民委员会�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由�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会议��,�以从居民委员会的�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八�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利的人编入居民�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和教育。

  第��� 机关�团体�部队��业事业组织,��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这些��有关的问题,需�他们�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加,并且�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款所列��的�工�家属�军人��军家属,�加居�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居区�以�独�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费和家属委员会�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解决。

  第二��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助进行的工作,应当�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一� 本法适用于乡�民�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二�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根�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三�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例》�时废止。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责编:txl çº é”™

 
网�跟贴

暂无跟贴,欢迎您�表��

 
 
跟贴共0�
笔 � :
网�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表明考试大��其观点或�实其�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