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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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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例

  1991年9 月14日北京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公布 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章�] 章 总 则

  � 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科学��利用水资�,建设节水型城市,根�《中�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例。

  第二� 本�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以�1990年1月底以�设立的建制镇。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备井�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业�事业��(以下简称用水��)和个人,都必须�守本�例。

  第三�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济和社会�展计划。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求,将节约用水纳入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对新增用水实行总�控制,严格�制耗水�大的建设项目,对�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步实行定�管�。

  第六� 本市鼓励和支�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用水��应当积�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努力�低水的消耗�,�高水的��利用率。

  第七� �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护现有水资�,积�养蓄地下水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层次的污水处�设施建设,�高污水资�化水平。

  第八� 北京市市政管�委员会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机关,由市公用局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责分工负责管�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责分工负责管�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监�。

  第�� �级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高公民的节约用水�识。

  第�� 任何��和个人都必须�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并有�对��本�例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一�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创造�明的,或者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效显著的,以�在节约用水管�工作中�绩�出�效果显著的��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水管�

  第�二�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必须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时设计��时施工��时投产使用。

  第�三� 计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有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与��。对节约用水方案有�大争议的,报�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第�四� 建设��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工程质�。设计方案确需�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 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建设��应当�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申报验收;验收��格的,建设项目�得投产使用。

  第�六� 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设施和机关�大专院校�科研��用房以�规划�求�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居�区�居��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中水设施。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 严格控制自备井的开凿。确需开凿自备井的,须�城市规划管�部门审核批准,�得凿井许���方�进行。原有自备井的报废和更新也必须�城市规划管�部门办�报批手续。

  自备井竣工�,须由城市规划管�部门�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验收�格�,由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给自备井使用�方�使用。

  使用自备井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地下水资�费和地下水资�养蓄基金。

  [章�] 第三章 生产�生活用水管�

  第�八�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个年度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综��出用水计划,�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区�县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按照�自的管辖范围,��用水��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 计划用水指标实行分级审定和考核。月用水�3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使用自备井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进行审定和考核;月用水��满3000立方米的��,由所在区�县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责进行审定和考核。

  第二�� 用水��必须加强用水管�,指定主管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业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业技术改造计划。

  第二�一� 用水��应当进行��用水分�,用水�大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现浪费,必须�时整治改进。

  第二�二� 城市供水�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和房屋管���应当按照�自的�责范围,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管��维修��养,防止跑水�冒水�滴水��水。

  第二�三� 空调冷�水�设备冷�水应当循环使用,�得直接排放;�得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未�批准�得擅自�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第二�四�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户计�收费,�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二�五�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生等临时用水,必须�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申报临时用水指标,�批准�,由供水部门计�收费。

  第二�六� 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的监�管�,帮助和指导用水��改进节约用水工作;对维护管��善或者设备陈旧造�浪费的,有��求其�期整治,采�节约用水措施。

  第二�七� 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为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以对部分用水��采��制用水措施。

  第二�八� 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按照规定收缴的地下水资�费�地下水资�养蓄基金�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以�罚款,必须上缴财政,由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 ��本�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根�情节,给予警告或者�期改正�扣�用水指标,�以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止供水:

  (一)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时设计��时施工��时投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格擅自投产使用的;

  (三)未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现浪费用水��时整治的;

  (四)因供水或者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跑水�冒水�滴水��水,浪费严�的;

  (五)空调冷�水和设备冷�水直接排放�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擅自�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六)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七)未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的;

  (八)维护管��善或者设备陈旧浪费用水逾期�整治的。

  第三�� 严�浪费用水的,除按照第二���规定对��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一� ��本�例第�七�第二款规定,无自备井使用�擅自�用地下水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井,并处以罚款。

  第三�二� 由于�生责任事故或者其它行为造�供水设施�设备��,致使大�跑水的,除由责任者赔��失外,并由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三� 罚款�满1000元的,由区�县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决定;罚款2000元以上,�满20000元的,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罚款�满50000元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决定;罚款50000元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四�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五�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议;对�议决定��的,�以在接到�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起诉讼。当事人也�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人民法院�起诉讼。

  第三�六� 城市节约用水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守,秉公执法。对玩忽�守�滥用���徇�舞弊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七� 农�节约用水办法,�行规定。

  第三�八� 本�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 本�例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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