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所有制
第十五条 公民和法人的土地所有制
1.公民和法人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根据取得的地块,为公民和法人所有(私人所有制)。
2.公民和法人享有平等取得地块所有权的权利。国家所有或市政所有的地块,可以提供给公民和法人所有,但根据本法典和联邦法律不能成为私人所有的地块除外。
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能拥有边疆地区和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俄罗斯联邦其他特殊地区的地块所有权。上述边疆地区名录,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国界的立法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土地所有制
1.不属于公民、法人和市政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2.根据《联邦区分国家土地所有制法》,将国家土地所有制区分为俄罗斯联邦所有制(联邦所有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制和市政组织所有制(市政所有制)。
第十七条 俄罗斯联邦土地所有制(联邦土地所有制)
1.下列地块属联邦所有:
联邦法律认为是联邦所有的地块;
在区分国家土地所有制时产生俄罗斯联邦所有权的地块;
俄罗斯联邦依照民事立法规定的根据取得的地块o
2.不提供给私人所有的地块,可以依照《联邦区分国家土地所有制法》规定的根据属联邦所有。
第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土地所有制
1.下列地块属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
联邦法律认为属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的地块;
在区分国家土地所有制时产生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权的地块;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依照民事立法规定的根据取得的地块。
2.下列不提供给私人所有的地块,可以属俄罗斯联邦各主
体所有:
·属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的不动产占用的地块;
提供给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国营独资企业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国家事业单位的地块;
根据联邦法律划人地区性受特殊保护自然区域土地的、属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的森林资源土地的、属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的水体占用的水资源土地的及土地再分配资源土地的地块;
私有化前属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的被私有化的财产占用的地块。
第十九条 市政土地所有制
1.下列地块屑市政所有:
联邦法律和根据联邦法律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认为属于市政所有的地块;
在区分国家土地所有制时产生的市政所有权的地块;
依照民事立法规定的根据取得的地块。
2.根据《联邦区分国家土地所有制法》规定的根据不提供给私人所有的地块,可以屑市政所有。
3.为了保证市政组织的发展,可以将国家所有的土地无偿地转为市政组织所有,包括市政组织地界范围外的土地。
4.在俄罗斯联邦主体--联邦直辖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地块,在区分国家土地所有制时不得转为市政所有。
该两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内的市政土地所有权,在根据该两个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将地块从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所有转为市政所有时产生。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