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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邦土地法典(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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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有人和地�承租人在利用地�时的�利和义务

  第四�� 地�所有人利用地�的�利

  1.地�所有人有�:

  (1)根�俄罗斯�邦立法,为了自己的需�,�照规定的程�,利用地�上的普通矿产�地下淡水和�闭性水体;

  (2)根�地�的专门用途和许�的利用方�,在�守城市建设规程的�求和建筑�生���生�消防�其他规则�标准的�件下,建筑居�用的�生产的�文化和日常生活的以�其他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3)根�立法规定的生��建筑��生和其他专门�求,适应许�的利用方�,实施�溉�排水�农作技术和其他土壤改良工程,构筑池塘和其他�闭性水体;

  (4)行使立法规定的其他利用地��利。

  2.地�所有人对下列物�享有所有�:

  (1)农作物禾苗和栽培物�收获的农产��其销售收入,但他将地�出租��供给他人长期(无�期)使用��继承的终身�有或无�定期使用的情况除外。

  (2)地�上的多年生�物,但俄罗斯�邦森林法典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一� �的�利

  土地使用人�土地�有人和地�承租人利用地

  1.除地役�享有人外,�地�所有人行使本法典第四��规定的地�所有人的�利,但该�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利除外。

  2.根�本法典第二�三�款���人地役�使用地�的人的�利,由��规定,��公共地役�使用地�的人的�利,由规定公共地役�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第四�二� 地�所有人和�地�所有人在利用地�方�的义务

  地�所有人和�地�所有人必须:

  按照其专门用途和所属土地类别�许�的���害环境(其中包括作为自然客体的土地)的利用方�利用地�;

  �留根�立法在地�上设立的地界�测�标志和其他专用标志;

  实施土地�护措施,�守森林�水和其他自然客体的利用制度; -

  在��规定有地�开�期�的情况下,�时�手利用地�;

  按时缴纳土地费;

  在利用地�时�守城市建设规程的�求和建筑�生���生�消防�其他规则�标准;

  �使有关类别土地的妃沃土壤层�到污染�乱堆乱放�退化和�化;

  执行本法典��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求。

  第四�三� 地��利的行使

  1.如果本法典��邦法律没有�行规定,公民和法人�以按照自己的�愿行使属于他们的地��利。

  3. 公民和法人放弃行使属于他们的地��利,并�消除其本法典第四�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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