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在利用地块时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地块所有人利用地块的权利
1.地块所有人有权:
(1)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为了自己的需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利用地块上的普通矿产、地下淡水和封闭性水体;
(2)根据地块的专门用途和许可的利用方式,在遵守城市建设规程的要求和建筑、生态、卫生、消防及其他规则、标准的条件下,建筑居住用的、生产的、文化和日常生活的以及其他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3)根据立法规定的生态、建筑、卫生和其他专门要求,适应许可的利用方式,实施灌溉、排水、农作技术和其他土壤改良工程,构筑池塘和其他封闭性水体;
(4)行使立法规定的其他利用地块权利。
2.地块所有人对下列物品享有所有权:
(1)农作物禾苗和栽培物、收获的农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但他将地块出租、提供给他人长期(无限期)使用、可继承的终身占有或无偿定期使用的情况除外。
(2)地块上的多年生植物,但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一条 块的权利
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利用地
1.除地役权享有人外,非地块所有人行使本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地块所有人的权利,但该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权利除外。
2.根据本法典第二十三条款依据私人地役权使用地块的人的权利,由合同规定,依据公共地役权使用地块的人的权利,由规定公共地役权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地块所有人和非地块所有人在利用地块方面的义务
地块所有人和非地块所有人必须:
按照其专门用途和所属土地类别及许可的、不损害环境(其中包括作为自然客体的土地)的利用方式利用地块;
保留根据立法在地块上设立的地界、测量标志和其他专用标志;
实施土地保护措施,遵守森林、水和其他自然客体的利用制度; -
在合同规定有地块开发期限的情况下,及时着手利用地块;
按时缴纳土地费;
在利用地块时遵守城市建设规程的要求和建筑、生态、卫生、消防及其他规则、标准;
不使有关类别土地的妃沃土壤层受到污染、乱堆乱放、退化和恶化;
执行本法典、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地块权利的行使
1.如果本法典、联邦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属于他们的地块权利。
3. 公民和法人放弃行使属于他们的地块权利,并不消除其本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