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在为国家或市政需要征收地块时的损失赔偿和对农业生产和林业损失的赔偿
第五十七条 在为国家或市政需要征收地块;恶化土地质量、临时占用地块和限制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及地块承租人的权利时的损失赔偿 ·
1.对以下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失去的应得利益,应当全部赔偿:
(1)为国家或市政需要征收地块;
(2)因他人的活动使土地质量恶化;
(3)临时占用地块;
(4)限制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人的权利。
2.向下列人员赔偿损失: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
(1)在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向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赔偿;
(2)在本条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况下,向地块所有人赔偿。
3.损失赔偿由相应的预算资金承担或为其利益征收地块或限制地块权的人以及其活动引起必须建立保护区、卫生防护区和限制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的权利或土地质量恶化的人负担。
4.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对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损失的确定,应当考虑在作出关于征收地块的决定、关于临时占用地块的决定或关于限制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及地块承租人的权利的决定前一日他们的财产价值。
5.对因征收或临时占用地块、限制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的权利或因他人的活动使土地质量恶化而给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之赔偿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农业生产损失和林业损失的赔偿
1.对于农业生产的损失,应当在作出下述决定后三个月期限内予以赔偿:
(1)关于征收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农业用地、驯鹿场将其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决定;
(2)关于改变属于公民或法人所有的农业用地、驯鹿场的专门用途的决定。
2.农业生产的损失由下列人员赔偿:
(1)农业用地、驯鹿场提供给其用于非农业目的之人;
(2)为其建立保护区、卫生防护区的人。
3.在将地块提供给长期(无限期)使用或无偿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下应当赔偿农业生产的损失。在出售或出租地块时,农业生产的损失应当包含在地价里或在确定租金时予以考虑。
4.在计算农业生产的损失时,应当利用为了替代被征用的农业用地而开垦新地的价格标准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农业用地的质量而规定的其他方法。
5.依照农业生产损失赔偿办法获得的资金,列人有关地方预算,可以用于土地保护措施的拨款,包括提高土壤肥力的措施,而在新地开垦方案取得国家生态鉴定的肯定结论时,可以根据预算立法用于新地开垦。
6.在将林业土地转为非林业土地使其用于与林业、森林资源利用无关的目的时,和(或)在征收森林资源土地时,应当赔偿林业的损失。
林业的损失,由林业资源土地提供给其用于与经营林业、利用森林资源无关的目的的人赔偿。
林业损失的赔偿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