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土地权利的保护和土地纠纷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地块权的确认
1.地块权的确认,通过司法程序办理。
2.确认土地权的法院判决,是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契约国家登记机关必须依照《联邦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契约国家登记法》规定的程序对土地权或土地契约进行国家登记的法律根据。
第六十条 恢复地块权受侵犯前的状态,制止侵犯或威胁侵犯地块权的行为
1.在下列情况下,被侵犯的地块权应当恢复:
(1)法院认定造成地块权被侵犯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文件或地方自治机关的文件无效;
(2)擅自占用地块;
(3)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侵犯或威胁侵犯公民和法人土地权的行为,应当通过以1)根据被征收(包括征购)地块的人的愿望,提供同等价值的地块;
(2)赔偿被征收地块上居住用、生产用及其他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价值;
(3)根据本法典第六十二条全部赔偿损失,包括失去的应得利益。
2.决定征收(包括征购)地块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迟应当在即将征收(包括征购)地块的一年前将该情况通知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地块承租人。
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不满一年内征收地块,包括征购,只有得到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地块承租人的同意方才允许。
3.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地块承租人,在被通知即将征收(包括征购)地块后,用于在地块上建设基本建设型的建筑物和实施其他措施的明显超出土地价值的费用,不予赔偿。
4.对于为国家或市政需要被征收地块的享受本条、二款规定的保障的地块所有人,应当赔偿地块的市场价值,如果没有把同等价值的地块无偿提供给他所有。
第六十四条 土地纠纷的处理
1.土地纠纷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3.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当事人可以将土地纠纷提交仲裁法庭解决。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