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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邦土地法典(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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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章 土地�利的�护和土地纠纷的处�

  第五��� 地��的确认

  1.地��的确认,通过�法程�办�。

  2.确认土地�的法院判决,是�动产�利和�动产契约国家登记机关必须�照《�邦�动产�利和�动产契约国家登记法》规定的程�对土地�或土地契约进行国家登记的法律根�。

  第六�� ��地���侵犯�的状�,制止侵犯或��侵犯地��的行为

  1.在下列情况下,被侵犯的地��应当��:

  (1)法院认定造�地��被侵犯的国家执行�力机关的文件或地方自治机关的文件无效;

  (2)擅自�用地�;

  (3)�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侵犯或��侵犯公民和法人土地�的行为,应当通过以1)根�被�收(包括�购)地�的人的愿望,�供�等价值的地�;

  (2)赔�被�收地�上居�用�生产用�其他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价值;

  (3)根�本法典第六�二�全部赔��失,包括失去的应得利益。

  2.决定�收(包括�购)地�的国家执行�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迟应当在�将�收(包括�购)地�的一年�将该情况通知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有人�地�承租人。

  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满一年内�收地�,包括�购,�有得到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有人�地�承租人的��方��许。

  3.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有人�地�承租人,在被通知�将�收(包括�购)地��,用于在地�上建设基本建设型的建筑物和实施其他措施的明显超出土地价值的费用,�予赔�。

  4.对于为国家或市政需�被�收地�的享�本��二款规定的�障的地�所有人,应当赔�地�的市场价值,如果没有把�等价值的地�无��供给他所有。

  第六�四� 土地纠纷的处�

  1.土地纠纷通过�法程�处�。

  3.在法院��案件�,当事人�以将土地纠纷�交仲�法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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