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土地监测、土地整治 和国家地籍簿
第六十七条 国家土地监测
1.国家土地监测是对土地状况进行监视的体系。国家土地监测的对象是俄罗斯联邦的全部土地。
2.国家土地监测的任务是:
(“及时发现土地状况的变化,对这些变化进行评价,预测和制定防止和消除不良变化后果的建议;
(2)为编辑国家地籍簿,为对土地利用和保护实施国家土地监督,为执行国家和市政土地资源管理的其他职能及土地整治提供信息保障;
(3)为公民提供土地状况方面的环境状况信息;
3.根据监视的目的和被监视的区域不同,国家土地监测分联邦的、区域的和地方的。国家土地监测根据联邦纲要、区域纲要和地方纲要进行。
4.进行国家土地监测的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六十八条 土地整治
1.土地整治包括下述各方面的措施:研究土地状况,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进行规划和组织,确立新的和整顿现有的土地整治对象并实地确定其范围(区域性土地整治),组织公民和法人合理利用地块进行农业生产,组织整理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的土著少数民族公社利用的土地。
2.土地整治结果形成的文件,在编辑国家地籍簿和进行土地监测时可以使用。
第六十九条 进行土地整治的组织和办法
1.土地整治根据授权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的提议或法院判决进行。
2.在本法典、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强制程序进行土地整治。
3.土地整治资料公开,但属于国家机密的资料和属于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或地块承租人个人的资料除 外。
4.在进行土地整治时,应当切实考虑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可9e触犯其权利之人的合法利益,土地整治者至迟应在开始施工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被适当通知的人在进行土地整治工程时的缺席,不妨碍进行土地整治。有关人员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控告妨害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
5.在为国家或市政需要征收(包括征购)地块时,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必须保证可以到达地块进行土地整治。
6.如果联邦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法人或个体企业主可以进行任何种类的土地整治工程,无须特别许可。
7.进行土地整治的办法,由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第七十条 国家地籍簿
1.国家地籍簿,是系统整理的关于国家地籍登记对象、俄罗斯联邦的土地法律制度、地块及其不动产附着物的地籍价值、位置、面积的文献性资料汇集。国家地籍簿中包含关于地块权利主体的信息资料。
2.国家地籍簿按全俄罗斯联邦统一的体系编辑。国家地籍登记的对象是地块及其不动产附着物。
3.编辑国家地籍簿的办法,由《联邦国家地籍法》规定。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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