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对遵守土地法规、保护和利用土地的监督(土地监督)
第七十一条 国家土地监督
1.由特别授权的国家机关,对各个组织(不管其法律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如何)及其领导人、公务员和公民遵守土地法规、遵守土地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实施国家土地监督。
2.国家土地监督,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实施。 ,
第七十二条 市政土地监督和社会土地监督
1.对市政组织区域内土地利用的市政土地监督,由地方自治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实施。
2.对市政组织区域内土地利用的市政土地监督,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依照地方自治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3.地区社会自治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公民,对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是否遵守拟定和通过涉及本法典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及合法利益的决定的规定程序以及遵守土地利用和保护要求,进行社会土地监督。
第七十三条 生产的土地监督
1.生产的土地监督,由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地块承租人,在地块上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实施。
2.利用地块的人,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向特别授权的国家土地监督机关提供关于组织生产的土地监督的情况。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