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土地保护和利用领域的违法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土地违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实施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依照立法规定的程序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追究实施土地违法行为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不解除其纠正所犯土地违法行为和赔偿所致损害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 土地违法行为的纪律责任
1.对实施土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务员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因其不适当执行自己的公务或劳动义务致使组织为给土地状况产生不良(有害)影响的项目设计、布局和投产,以及土地受到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产废物和污水污染而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下,承担纪律责任。
2.追究纪律责任的办法,由劳动立法、关于国务和市政公务的立法、关于行政管理负责人的纪律责任的立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第七十六条 土地违法行为所致损害的赔偿
1.法人、公民必须全部赔偿因其实施土地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2.擅自占用的地块归还其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地块承租人,对违反土地法规的责任人员在非法使用地块期间的花费不予赔偿。
3.在乱堆废物、其他损害、擅自占用地块的情况下,应当将地块恢复到适于利用的状态;在擅自占用地块或擅自建设的情况下,应当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对上述土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法人和公民,还应当恢复被毁掉的界标,或者由他们出资恢复。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