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居民点土地
第八十三条 居民点土地的概念
1.用于和准备用于建设和发展城乡居民点的、其特点不同于其他类别土地的土地,为居民点土地。
2.居民点土地的利用办法,根据其土地区划而定。居民点行政边界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地区。土地区划文件,由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则)批准和修订。
联邦直辖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则,由这两个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批准和修订。
3.为了国家或市政需要进行建设,可以根据城乡居民点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则,征收城乡居民点的地块,包括征购。
第八十四条 城乡居民点的范围及其划定办法
1.城乡居民点的范围,是将城乡居民点土地与其他类别土地区分开来的城乡居民点土地的对外边界。
2.居民点范围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文件和土地整治文件划定。居民点范围方案属于城市建设文件。 居民点范围应当沿着提供给公民和法人的地块边界划定。
3.除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情况外,城乡居民点的范围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和变更。
4.联邦直辖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范围,由联邦法律根据莫斯科市立法(代议)机关和莫斯科州立法(代议)机关、圣彼得堡市立法(代议)机关和列宁格勒州立法(代议)机关的协商意见批准和变更。
5.属于封闭性行政区域组织的城市居民点范围,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和变更。
6.将地块列入居民点范围,并不终止地块所有人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 居民点土地构成和土地区划土地使
1.根据城市建设规程列人下列各类地区的地块,都是居民点土地的组成部分:
(1)居住区;
(2)公共事务区;
(3)生产区;
(4)工程和运输基础设施区;
(5)休闲区;
(6)农业利用区;
(7)专门用途区;
(8)军事区;
(9)其他地区。
2.各类地区边界应当符合每个地块属于一个地区的要求。
对于每一类地区,应考虑其布局和发展的特点以及地块的各种利用(居住、公务、生产、休闲及其他种类的地块利用)可能的地区组合,由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则分别规定城市建设规程。
对处于同一地区范围内的各种地块,应当规定统一的城市建设规程。地区城市建设规程确定各个地块以及地块表层之上和之下所有一切的法律制度基础,并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建设和随后使用的整个过程。
3.城市建设规程对于所有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都必须执行,不管其所有制和其他地块权利如何。
上述人员可以按照城市建设规程为每一地区规定的任何一种许可利用的方式利用地块。
4.在下列情况下,地块及其不动产附着物不符合规定的地区城市建设规程:
其利用方式未列入许可利用方式清单;
其规模不符合城市建设规程规定的限额。
在没有规定使其符合城市建设规程的期限时,上述地块及其不动产附着物可以利用,但其利用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环境、历史和文化遗迹构成危险的情况除外。
地方自治机关可以规定在使其符合城市建设规程前禁止利用地块及其不动产附着物或使地块及其不动产附着物的利用方式符合城市建设规程的期限。
改建和扩建上述地块上的现有不动产附着物及建设新的不动产附着物,只能按照规定的城市建设规程进行。
5.居住区内的地块,应当用于建设住房和文化、生活及其他用途项目。居住区可以按照城市建设规程进行个人单独的住宅建设、低层混合住宅建设、中层混合楼房建设和高层楼房建设,以及其他形式的建筑。
6.公共事务区里的地块,应当按照城市建设规程用于建设行政办公建筑物,教育、文化、生活、社会用途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用途项目。
7‘生产区里的地块,应当按照城市建设规程用于建设工业、公用、仓储项目,以及用于这类目的的其他生产项目。
8.工程和运输基础设施区里的地块,应当按照城市建设规程用于建设铁路、公路、河运、海运、空运和管道运输项目、通信项目、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
9.休闲区里的地块,包括城市森林、街心公园、公园、城市花园、池塘、湖泊、水库占用的地块,用于公民休息和游览。
10.在城乡居民点范围内可以分出受特殊保护的区域区,其中包括具有特殊自然保护价值的、科学、历史文化、美学、休闲、保健等特殊重要意义的地块。
列入受特殊保护的区域区的地块,按照本法典第九十四至百条规定的要求利用。
地上存在有不属于历史文化遗迹的客体但位于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区范围内的地块,按照考虑了历史文化遗迹保护要求后规定的城市建设规程利用。
11.居民点的农业利用区里的地块--耕地、多年生植物和农 业用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占用的地块,用于进行农业生产,直至根据居民点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及建设规则改变其利用方式为止。
12.广场、街道、巷道、公路、岸边花园、街心花园、林荫道、水体、水边浴场及其他客体占用的公用地块,可以列人各类地区,但不得私有化。
第八十六条 城市郊区
1.在城市郊区构成中可以列入城市居民点范围之外的,与城市构成统一的社会、自然和经济区域的,不属于其他居民点土地组成部分之土地。
2.在城市郊区里可以划分出农业生产区域、居民休闲区、城市发展备用土地。
3.城市郊区的边界和法律制度,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批准和变更,但联邦直辖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郊区除外。
4.联邦直辖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郊区的边界和法律制度,由联邦法律批准和变更。
5.在城市郊区里,可以划分出执行卫生、卫生保健和休闲功能的绿化区,在绿化区范围内禁止对环境产生不良(有害)影响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
6.将郊区和绿化区范围内的一类森林占用的土地转为其他类别土地,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进行。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