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农业用地
第七十七条 农业用地的概念和构成
1.居民点以外的用于农业需要的及准备用于该目的的土地,为农业用地。
2.在农业用地构成中分为:农田,农业内部道路占用的土地,各种管线占用的土地,用以保证防护土地免受不良的(有害的)自然、人为和生产现象的影响的乔灌木植物占用的土地,封闭水体占用的土地,以及用于农产晶生产、贮存和初加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占用的土地。
第七十八条 农业用地的利用
农业用地可以由下列人员和组织用于经营农业生产,建造防护林,以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科研、教学和其他目的:
公民,其中包括经营农户农业(农场)、个人副业、园艺业、畜牧业、蔬菜种植业的公民;
经营合作社和公司、生产合作社、国营独资企业和市政独资
企业、其他商业性组织;
非商业性组织,其中包括消费合作社、宗教组织;
哥萨克村社;
农业专科的科研组织、教学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的试验生产、教学、教学实验和教学生产单位;
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的土著少数民族为保留和发展其传统生活、经营和作业方式的公社。
第七十九条 农田的利用特点
1.农田--耕地、刈草场、牧场、熟荒地、多年生植物占用的土地(果园、葡萄园等),在农业用地构成中占有优先利用的地位,应当予以特别保护。
2.为建设工业项目和其他非农业需要,应当提供不适于进行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地籍价值质量不好的农业用地中的农田。
为建设输电和通信线路、公路、管道干线及其他类似工程、设施,可以提供质量较高的农业用地中的农田。这些工程、设施基本上都应安排在公路沿线旁边和轮作田地的边沿。
3.只有在有关履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开采矿产资源(普通矿产资源除外)、保护俄罗斯联邦的文化遗产客体、建设和养护文化生活、社会、教育用途的项目、公路、管道干线、输电和通信线路及其他类似工程、设施的
情况下而且没有可以安排这些项目的其他方案时,才允许为提供非农业利用征收(其中包括征购)其地籍价值超出当地中等水平的农田。
4.特别重要的高产农田,其中包括科研组织试验生产部门和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教学实验部门的农田、其地籍价值明显超出当地中等水平的农田,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立法,列入不允许用于其他目的的土地清单。
5.对因农田私有化产生的土地份额的利用,用地流转法》调整。
第八十条 土地再分配资源由《联邦农业 1.为了给农业生产,建立和发展农户(农场)经济、个人副业,经营园艺业、畜牧业、蔬菜种植业、割晒干草、放牧牲畜重新分配土地,在农业用地构成中建立土地再分配资源。
2.土地再分配资源,由下列列入该资源的农业用地的地块组成:
(1)自愿放弃地块时的地块;
(2)如果地块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没有一个继承人接受继承,或者所有继承人都被遗嘱人剥夺了继承权,或者继承人为了国家放弃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而未说明为谁放弃继承。
(3)在本法典、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强制剥夺的地块。
3.土地再分配资源的土地利用,根据本法典第七十八条,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4.关于存有土地再分配资源土地的资料,对所有人公开。
第八十一条 为公民经营农户(农场)经济和个人副业,为公民和公民团体经营园艺业、蔬菜种植和别墅建设提供农业用地
1.对表示愿意经营农户(农场)经济的公民,根据本法典、《联邦农户(农场)经济法》从农业用地中提供地块。
2.对公民和公民团体从事园艺、蔬菜种植和别墅建设提供地块的办法,由本法典、《联邦关于非商业性公民园艺、蔬菜种植和别墅团体法》规定。
3.对表示愿意经营家庭副业的公民,根据本法典、《联邦个人家庭副业法》提供地块。
4.对公民从农业用地中提供地块进行割晒干草、放牧牲畜的条件,由本法典、《联邦农业用地流转法》、其他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规定。
第八十二条 为经营公司和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国营独资企业和市政独资企业、其他商业性组织、宗教组织、哥萨克村社、科研组织、农业教育机构、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的土著少数民族公社提供农业用地 为进行农业生产,营造防护林,进行科研、教学及其他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目的,以及为保留和发展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的土著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经营和作业方式,从农业用地中提供地块为经营合作社和公社、生产合作社、国营独资企业和市政独资企业、其他商业性组织、宗教组织、哥萨克村社、科研组织、农业教育机构、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少数民族公社所有的条件,由《联邦农业用地流转法》规定。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