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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邦土地法典(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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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农业用地

  第七�七� 农业用地的概念和构�

  1.居民点以外的用于农业需�的�准备用于该目的的土地,为农业用地。

  2.在农业用地构�中分为:农田,农业内部�路�用的土地,��管线�用的土地,用以��防护土地���良的(有害的)自然�人为和生产现象的影�的乔�木�物�用的土地,�闭水体�用的土地,以�用于农产晶生产�贮存和�加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用的土地。

  第七�八� 农业用地的利用

  农业用地�以由下列人员和组织用于��农业生产,建造防护林,以�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科研�教学和其他目的:

  公民,其中包括��农户农业(农场)�个人副业�园艺业�畜牧业�蔬���业的公民;

  ���作社和公��生产�作社�国�独资�业和市政独资

  �业�其他商业性组织;

  �商业性组织,其中包括消费�作社�宗教组织;

  哥�克�社;

  农业专科的科研组织�教学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的试验生产�教学�教学实验和教学生产��;

  俄罗斯�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的土著少数民�为�留和�展其传统生活���和作业方�的公社。

  第七��� 农田的利用特点

  1.农田--耕地�刈�场�牧场�熟�地�多年生�物�用的土地(果园�葡�园等),在农业用地构�中�有优先利用的地�,应当予以特别�护。

  2.为建设工业项目和其他�农业需�,应当�供�适于进行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地�价值质��好的农业用地中的农田。

  为建设输电和通信线路�公路�管�干线�其他类似工程�设施,�以�供质�较高的农业用地中的农田。这些工程�设施基本上都应安排在公路沿线�边和轮作田地的边沿。

  3.�有在有关履行俄罗斯�邦的国际义务���国防和国家安全�开采矿产资�(普通矿产资�除外)��护俄罗斯�邦的文化�产客体�建设和养护文化生活�社会�教育用途的项目�公路�管�干线�输电和通信线路�其他类似工程�设施的

  情况下而且没有�以安排这些项目的其他方案时,��许为�供�农业利用�收(其中包括�购)其地�价值超出当地中等水平的农田。

  4.特别��的高产农田,其中包括科研组织试验生产部门和高等�业教育机构的教学实验部门的农田�其地�价值明显超出当地中等水平的农田,�以根�俄罗斯�邦�主体的立法,列入��许用于其他目的的土地清�。

  5.对因农田�有化产生的土地份�的利用,用地�转法》调整。

  第八�� 土地�分�资�由《�邦农业 1.为了给农业生产,建立和�展农户(农场)�济�个人副业,��园艺业�畜牧业�蔬���业�割晒干��放牧牲畜�新分�土地,在农业用地构�中建立土地�分�资�。

  2.土地�分�资�,由下列列入该资�的农业用地的地�组�:

  (1)自愿放弃地�时的地�;

  (2)如果地�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嘱继承人,或者没有一个继承人接�继承,或者所有继承人都被�嘱人剥夺了继承�,或者继承人为了国家放弃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而未说明为�放弃继承。

  (3)在本法典��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强制剥夺的地�。

  3.土地�分�资�的土地利用,根�本法典第七�八�,�照俄罗斯�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进行。

  4.关于存有土地�分�资�土地的资料,对所有人公开。

  第八�一� 为公民��农户(农场)�济和个人副业,为公民和公民团体��园艺业�蔬���和别墅建设�供农业用地

  1.对表示愿���农户(农场)�济的公民,根�本法典�《�邦农户(农场)�济法》从农业用地中�供地�。

  2.对公民和公民团体从事园艺�蔬���和别墅建设�供地�的办法,由本法典�《�邦关于�商业性公民园艺�蔬���和别墅团体法》规定。

  3.对表示愿���家庭副业的公民,根�本法典�《�邦个人家庭副业法》�供地�。

  4.对公民从农业用地中�供地�进行割晒干��放牧牲畜的�件,由本法典�《�邦农业用地�转法》�其他�邦法律�俄罗斯�邦�主体法律规定。

  第八�二� 为��公�和�作社�生产�作社�国�独资�业和市政独资�业�其他商业性组织�宗教组织�哥�克�社�科研组织�农业教育机构�俄罗斯�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的土著少数民�公社�供农业用地 为进行农业生产,�造防护林,进行科研�教学�其他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目的,以�为�留和�展俄罗斯�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的土著少数民�的传统生活���和作业方�,从农业用地中�供地�为���作社和公社�生产�作社�国�独资�业和市政独资�业�其他商业性组织�宗教组织�哥�克�社�科研组织�农业教育机构�俄罗斯�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少数民�公社所有的�件,由《�邦农业用地�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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