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工业、能源、运输、通信、广播、电视、信息用地,保障宇航活动用地,国防、安全用地及其他专门用地
第八十七条 工业、能源、运输、通信、广播、电视、信息
用地,保障宇航活动用地,国防、安全用地及其他专门用地的构
成
1.位于居民点范围以外的,用于或准备用于保证组织和(或)经营工业、能源、运输、通信、广播、电视、信息项目,保障宇航活动项目、国防和安全项目以及执行其他专门任务活动的并依照本法典、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规定的根据生±地关系参加者对其权利的土地,为工业、能源、运输、通信、广播、电视、信息用地,保障宇航活动用地,国防、安全用地及其他专门用地(以下称工业和其他专门用地)。
根据本法典第七条,工业和其他专门用地是俄罗斯联邦的一
个单独土地类别。
2.I业和其他专门用地,根据其用于或准备用于解决的专门任务性质不同,分为:
(1)工业用地;
(2)能源工业用地;
(3)运输用地;
(4)通信、广播、电视、信息用地;
(5)保障宇航活动用地;
(6)国防和安全用地;
(7)其他专门用地。
这些土地法律制度的特点由本法典第八十八至第九十三条规在进行土地区划时应予考虑。
3.为了确保居民的安全和为工业、能源工业项目、特殊辐射危险和核危险项目、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贮存站、运输和其它项目的运营创造必要的条件,可以将保护区、卫生防护区及其他区列入工业和其他专门用地的构成之内,并实行特殊的土地利用条件。
列入述防护区的地块,不向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 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征收,但在其范围内可以实行特殊的地块利用制度,限制或禁止那些违背防护区建立目的之活动。
4.联邦能源工业体系、原子能利用项目、联邦运输、交通道路、联邦信息和通信项目、保障宇航活动的项目、国防和安全项目、国防生产项目、保障和保卫俄罗斯联邦国界的项目以及其他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十一条划归俄罗斯联邦管辖的项目所占用的工业和其他专门用地,为联邦所有。
5.各种工业和其他专门用地的利用办法和建立本类土地的特殊利用条件区的办法,由下列机关规定:
(1)对于上述属联邦所有的土地,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2)对于上述属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的土地,由俄罗斯联
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规定;
(3)对于上述属市政所有的土地,由地方自治机关规定。
6.工业和其他专门用地,可以根据本法典第二十四条提供给无偿定期使用进行农业生产和其他利用。
第八十八条 工业用地
1.用于或准备用于保障工业项目的组织和(或)运营活动的,并依照本法典、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规定的根据产生土地关系参加者对其权利的土地,为工业用地。
2.为了保障工业项目的组织和(或)运营活动,可以提供地块安排生产性和行政性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及其服务项目,也可以建立卫生防护区和其他区,并对本条款所指土地实行特殊利用条件。
3.为本条第二款所指目的提供的地块面积,根据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规范或技术设计文件确定。
4.对于采矿工业和石油天然气工业组织,应当在其办妥矿山划拨手续、批准土地复垦和废弃土地恢复方案之后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块。对于特别重要的高产农田,根据本法典第七十九条,应当在矿区范围内开发出别的农田之后提供。
第八十九条 能源工业用地
1.用于或准备用于保障能源工业项目的组织和(或)运营活动的,并依照本法典、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规定的根据产生土地关系参加者对其权利的土地,为能源工业用地。
2.为了对能源工业的组织活动和项目提供保障,可以提供地块用于:
(1)安排建设水电站、原子能发电站、核装置、核材料和放
射性物质贮存站、放射性废物贮藏库、火力发电站和其他电站及
其服务性工程和项目;
(2)安排建设空中输电线路、输电电缆线路的地上工程、变电站、配电所,以及能源工业的其他工程和项目。
为了保障能源工业项目的组织和运营活动,可以建立电网保护区。
3.为安排空中输电线路和服务于电网的通信线路支座的地块面积的确定规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九十条 运输用地
1.用于或准备用于保障公路、海上、内陆水上、铁路、空中其他各种运输项目的组织和(或)运营活动的,并依照本法典、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规定的根据产生土地关系参加者对其权利的土地,为运输用地。
2.为了保障铁路运输项目的组织和运营活动,块用于:
(1)安排建筑铁路;
(2)安排建设、使用、扩建、改建结构物、建筑物、工程、其中包括铁路车站、铁路站台,以及为了铁路运输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及其他项目的运营、保养、建设、改建、维修、发展所必需的设施和其他项目
(3)建立铁路用地和保护区。
在遵守联邦法律规定的交通安全要求前提下,铁路运输用地范围内的铁路用地的空闲地块,可以出租给公民和法人进行农业利用、为乘客提供服务、贮存货物、构筑装卸场、建筑沿线货栈(可燃润滑油材料货栈、各种自动加油站及用于贮存危险物品和材料的仓库除外)以及用于其他目的。
铁路用地和保护区的建立和利用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3.为了保障公路运输和公路经济项目的组织和运营活动,可以提供地块用于:
(1)安排建设公路及其构成要件和道路工程;
(2)安排建设汽车站和点、其他公路运输项目和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的运营、保养、建设、改建、维修、发展所必需的公路经济项目; ,
(3)建立公路用地。 、
公路运输用地范围内的公路用地的地块,可以依照本法典规定的办法出租给公民和法人用于安排建设公路服务项目和户外广告。
除立法规定的情况外,在公路用地内禁止:
建设住房和公共建筑物、仓库; 进行建筑、地质勘探、测绘、采矿和探矿工程,构筑地上工程;
耕种地块、割草、砍伐和损害多年生林木、切割草土和挖
取泥土;
设置户外广告、信息牌和与公路交通安全无关的指标。
为了给联邦的公路使用和保持创造正常的条件,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要求和居民的安全要求,在毗连联邦公路用地两侧的地块建立路旁地带,对其利用规定特殊制度,包括有关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在路旁地带范围内限制经济活动以及设置广
告牌和与交通安全无关的宣传画。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有关执行权力机关,应当将这些地块的特殊利用制度告知这种路旁地带范围内的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
联邦公路用地和路旁地带的划定和利用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4.为了保障海上运输、内水运输项目的组织和运营活动,可以提供地块用于:
(1)安排建设人造内水航道;
(2)安排建设海港和河港、码头、船舶停靠所、水利工程,以及海上运输和内水运输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其他项目的使用、保持、建设、改建、维修、发展所必需的其他项目;,
(3)划出岸边地带。
对与内水航道的航运和流送有关的工程,应当在居民区外划出内水航道岸边地带。岸边地带的划定和使用办法,由《俄罗斯联邦内水运输法典》规定。
5.为了保障空运顶目的组织和运营活动,可以提供地块用于安排建设航空港、飞机场、航空客站、起降跑道,以及空运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其他项目的使用、保养、建设、改建、维修、发展所必需的其他地上项目。
6.为了保障管道运输项目的组织和运营活动,可以提供地块用于:
(1)安排建设石油管道、天然气管道和其他管道;
(2)安排建设管道运输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及其他项目的使用、保养、建设、改建、维修、发展所必需的项目;
(3)建立实行地块特别利用条件的保护区。
供气系统项目所在的保护区的界线,根据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建筑规范和规则、管道干线保护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在上述地块上,在对其进行经济利用时,在距供气系统项目规定的小距离范围内,不允许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不允许阻碍供气系统所有人或其授权的组织对供气系统项目执行其服务和维修工作、排除项目发生的事故、灾难后果的工作。
7.为给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及其他各种运输项目的建设和改建创造条件,应当储备土地。为上述目的储备土地办法,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九十一条 通信、广播、电视、信息用地
1.用于或准备用于保障通信、广播、电视、信息的组织和(或)项目的活动的,并依照本法典、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规定的根据产生土地关系参加者对其权利的土地,为通信、广播、电视、信息用土地。
2.为了给通信(航天通信除外)、广播、电视、信息提供保障,可以提供地块用于安排建设相关的地面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1)其资产负债表上列有无线电接力线路、空中线路、通信电缆的经营性通信企业和相应的隔离地带;
(2)通信电缆线路、无线电接力线路和空中线路,通信和装设无线电的电缆和空中线路沿线的装设无线电线路,和相应的通信线路保护区;
(3)通信和装设无线电的地下电缆和空中线路,以及相应的通信线路保护区;
(4)通信电缆线路上的地上地下强化站及相应的保护区;
(5)卫星通信的地上工程和地面基础设施。
第九十二条 保障宇航活动用地在为进行训练和实施其他与国防需要有关的措施必须临时利用土地时,无须向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征收地块。
对这种土地利用,适用为勘查工作规定的办法和为特殊利用条件区规定的办法。
3.为了保障守护和保卫俄罗斯联邦国界,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划拨地带或地块供建设安装和保养工程技术设施及防护设施、界标、边界巷道、交通线、俄罗斯联邦国境出入站等项目长期(无限期)使用。
保障守护和保卫俄罗斯联邦国界所必需的地带的划拨标准、地块的面积及其利用办法,包括经济活动、农副业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特点,由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
4.为了安排建设研制、生产、储存和加工利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项目、放射性材料及其他材料加工项目、封闭性行政区域组织的军事及其他项目,可以提供地块供长期(无限期)使用,或者将地块出租。
在封闭性行政区域组织内,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建立特殊的土地利用制度。
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提供地块满足居民在封闭性行政区域组织范围外发展园艺、蔬菜种植、农业生产、住宅和别墅建设。
5.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从提供给国防和安全需要的土地中将某些地块出租给法人和公民或交其无偿定期使用,以进行农业、林业和其他利用。
6.在紧急状态或军事状态的条件下,为国防和安全需要的地块,可以依照本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办法利用。
7.为了在毗连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俄罗斯联邦边防部队以及其他军队、部队和机关的军火库、基地和仓库的地块在发生技术操作性的和自然的非常情况时,保障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其他军用财产的贮存安全,保护居民和生产、社会生活及其他用途的客体,以及保护环境,可以建立禁区。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