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森林资源土地、水资源 土地和储备土地
百零一条森林资源土地
1.林地(森林植物覆盖的土地和虽无森林植物覆盖但准备用于恢复森林植物的土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隙地、林中空地等)和准备用于经营林业的无林地(林间通道、道路、沼泽地等),属于森林资源土地。
2.森林资源土地的范围,采用根据森林经营管理资料将森林资源土地与其他类别土地加以区分的办法确定。关于森林资源土地范围的资料,在国家地籍簿中载明。
3.为国家或市政需要征收一类森林占用的土地,只有在本法典第四十九条款、二项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方才允许。
4.将森林资源土地转为其他类别土地,应当根据本法典第八条款项进行,并考虑联邦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5.暂时不用于经营林业的森林资源无林地,可以根据本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出租进行农业生产,期限不超过五年。这种土地的利用条件和对其利用的限制,由地块租赁合同规定。
6.森林资源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办法,由本法典和森林立法调整。
百零二条水资源土地
1.水体占用的土地,水体水源保护区的土地,以及划出用于建立取水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水利设施、项目的隔离带和保护区的土地,属于水资源土地。
2.水资源土地,可以在遵守规定的要求前提下,用于建设和经营保障满足居民对饮水、生活、保健及其他需要的工程,以及用于水利事业、农业、自然保护、工业、渔业、能源、运输和其他国家或市政需要。
3.为了保护饮用和生产生活供水的水源,应当建立保护区,在保护区内实行特殊的土地利用法律制度。
4.水资源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办法,由本法典和水立法规定。
百零三条 储备土地
1.国家或市政所有的未提供给公民或法人的土地,除根据本法典第八十条构成的再分配土地资源的土地外,属储备±地。
2.储备土地要在转为其他类别土地后才可以利用。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