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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收使用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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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

  《排污费�收使用管��例》已�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朱镕基

  二○○三年一月二日

  章 总  则

  �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收�使用的管�,制定本�例。

  第二� 直接�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照本�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城市污水集中处�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费用的,��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环境�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改造符�环境�护标准的,自建�或者改造完�之日起,��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的收费办法�行制定。

  第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的�责,加强对排污费�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和监�。

  第四� 排污费的�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线�,�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护执法所需�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障。

  第五�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和个人�得截留�挤�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和个人对截留�挤�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类�数�的核定

  第六�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类�数�,并�供有关资料。

  第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类�数�进行核定。

  装机容�30万�瓦以上的电力�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类�数��核定�,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通知排污者。

  第八�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类�数�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出通知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决定。

  第��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类�数�时,具备监测�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具备监测�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类�数�的��。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法定期进行校验。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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