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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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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求

  第�一�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大建设工程;

  (二)�地震破���能引�水�����爆炸�剧毒或者强�蚀性物质大�泄露或者其他严�次生�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其他�能�生严�次生�害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破���能引�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大价值或者有�大影�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 建设��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 建设��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订立书���,明确�方的�利和义务。

  第�四� 地震安全性评价��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数;

  (五)地震地质�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五� 建设��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六�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大建设工程;

  (二)跨��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七�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求。

  第�八�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求�,应当以书�形�通知建设��,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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