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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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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管�

  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求纳入建设工程�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抗震设防�求的项目,�予批准。

  第二��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应当明确规定按照抗震设防�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一�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抗震设防�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第二�二�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三� ��本�例的规定,未�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书的��承�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四� ��本�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的,由��资质�书的部门或者机构�销资质�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的范围承�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义承�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许其他��以本���义承�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五� ��本�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符��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履行监�管��责,或者�现�法行为�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大�失的,�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严��果,尚�构�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级或者撤�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六� 本�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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