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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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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

  总� 朱镕基

  二○○一年�一月�五日

  章 总 则

  �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防御与�轻地震�害,�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中�人民共和国防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例。

  第二�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守本�例。

  第三�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照《中�人民共和国防震��法》和本�例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

  第四�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管�工作。

  第五� 国家鼓励�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果,�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资质

  第六� 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实行资质管�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书,方�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备下列�件,方��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书: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件。

  第八�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书;对�符��件的,应当�时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由。

  第�� 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在其资质许�的范围内承�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止地震安全性评价��超越其资质许�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义承�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止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其他��以本��的�义承�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书的�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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