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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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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2009]56�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厅(国土环境资�厅�国土资�局�国土资�和房屋管�局�规划和国土资�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察局:

  针对当��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行�化情况,为进一步�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济平稳较快�展的�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责,充分�挥地价政策在�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管�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区�市)确定的优先�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展产业是指��(区�市)��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展规划中优先�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2008]24�)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直接进行�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区�市)在《国民�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期开�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按�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按�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备资�的�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得�本�土地�期开��本和按规定应收�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低于实际�项�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六��级国土资�管�部门�根�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土地�得�本�土地�期开��本和按规定收�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级国土资�管�部门根�本�(区�市)县级行政�元总数,按照总数�于50的�超过5%,其它�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统筹组织测算�论�和平衡,�出明确��并于2009年6月30日�报部备案�,�以按当地实际执行价标准。��(区�市)确定的优先�展产业目录与按行业分类�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

  七��地国土资�管�部门�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管�,通过土地市场报考监测与监管系统,�时掌�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对��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人民共和国国土资�部
二ΟΟ�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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