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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四)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8日

  三、有效建筑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有效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定

  1、有效合同处理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1)有利于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行为表现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1)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和过错是构成违反有效合同责任的基本要件。

  (2)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表现形式。

  (3)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

  (4)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权利主张人自身的过错等几种情况。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承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4)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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