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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30日
lZ301093 
1Z30109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按图施工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都属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变更。 
对于需要变更的情形,要依程序申请变更。参见1Z301102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合同法》第278条还规定:“隐敝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工程具备隐敞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敞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七、见证取样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 
(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该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4)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lZ301094~lZ301095 
lZ301094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独立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售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如果不独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三、依法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确认质量和应付工程款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Z301095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1)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保修责任考试大一级建造师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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