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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分包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8日

    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一、分包商不可以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去承揽分包工程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了不同资质建筑业企业的承揽工程的范围:
    1.施工总承包企业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二、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际工程市场中,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禁止违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笫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以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利。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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