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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二章考点速记(9)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月16日
导读: 为帮助广大考试备考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特整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速记,帮助考友了解重点、快速记忆考点。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请关注233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一、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 建造师可以受聘在施工单位从事施工管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建造师受聘单位相关考点)
二、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一)执业区域范围
•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 2、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二)执业岗位范围
• 1、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 2、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 3、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 例外:
•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 4、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报考须知:2016年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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