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建造师注册、受聘、执业、权利和义务
1.注册
初始注册 |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
延续注册 | 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延续注册的,有效期3年 |
变更注册 | 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不予注册 |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 ,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 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
2.受聘
受聘单位 | 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 |
变更聘用 |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聘用解除 | (1)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2)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
3.执业范围
1)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4.权利和义务
权利 | 义务 |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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