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建设工程发承包的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法律责任
质量责任 |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对总包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 (3)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安全责任(同上) | 补充: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单位临时组成联合体
责任 |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有权对超过自己应赔偿的份额向他方追偿。 |
资质 |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其他规定 |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投标的,应当在投标阶段即组成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3.建设工程分包
条件 |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经发包人同意(总包合同约定或事后同意)。 |
方式 |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
违法分包 |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
4.建设工程转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未进行管理的
(4)不按约定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主要材料
5.建设工程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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