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合同的基本规定
1.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 |
口头形式 | |
其他形式 | 补充:默示合同(如婚姻登记) |
建设工程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2.要约
要约的撤回 | 要约的撤销 | 要约不得撤销 | 要约失效 |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被依法撤销: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新要约: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3.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类型 | 特征 | 具体情况 |
有效合同 | 三条同时具备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
无效合同 | 违法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 ||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 ||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
可撤销合同 | 违心 |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 ||
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 ||
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显失公平的 | ||
效力待定合同 | 无交易资格 |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 ||
撤销权的行使 | 撤销权消灭情形:(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
效力待定合同 |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30日内追认,有效;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先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或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
不安抗辩权 |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5.违约责任
【违约金VS定金】
1.共同点:约定,违约金或定金二选一
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其他规定: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多于或少于按变更处理
(2)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责任的免除】
约定免责 | 合同中有约定免除责任的情形时,按照约定 |
法定免责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但当事人延迟履行或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违约责任的减轻】
(1)减损规则(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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