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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建法规高频考点预测:相关合同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25-04-26 00:53:30

考点:相关合同制度

1.买卖合同

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无须以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作为成立要件。

(4)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2.买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义务

支付价款义务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检验标的物的义务

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3.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风险负担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另有约定除外

【在途货物买卖(无交付可言,因此由买家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买卖合同的解除

①主物解除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不及主物;

②数物中,一物因不符合解除,其他物受损,数物也可解除;(例如:水泥不可以,拼花瓷砖可以)

③多批物品中,一批因不符合解除,致交付不能实现,其他批次也可解除;(长期供货)    

④分期付款,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1/5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5.借款合同

特征

一般为要式合同(即可以口头)

多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商业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签订合同时生效)

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选从本金中扣除

支付利息的时间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满1年时支付

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间借款

利息

未约定利息时,不支付利息

利率

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6.保证合同

不得作为保证人

例外

机关法人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1)保证合同的形式

(1)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保证方式

按约定

按一般保证

保证期间

按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保证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主合同变更的影响

(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4)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2)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2)保证责任

7.租赁合同

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1)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

(2)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3)租赁合同是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与租金对待移转的双务、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5)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和持续性。

定期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期租赁中,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低于6个月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不定期租赁

(1)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的;

(2)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3)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交付租赁物并保持其适租性的义务;

(2)对租赁物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义务;

(3)及时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1)按约支付租金的义务;

(2)按约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4)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的通知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

(1)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

(2)减少租金请求权;

(3)经出租人同意后对租赁物的改造权;

(4)经出租人同意后的转租权。

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1)租赁物非因承租人原因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

(2)租赁物非因承租人原因发生权属争议,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

(3)非因承租人原因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

(4)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当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人身安全或健康的程度时,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承揽合同

承揽人的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

(1)亲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的义务

(1)按约支付报酬及材料费等价款的义务

(2)按约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2)受领并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3)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

(3)按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4)按约提供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的义务

(4)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5)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及时检验并不得擅自更换的义务

(5)及时答复承揽人的义务

(6)及时通知的义务

(6)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损失赔偿义务

(7)接受定作人必要监督检验的义务

(7)不得滥用监督检验权利的义务

(8)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义务

 

(9)保密义务

 

(10)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义务

 

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人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运输合同

特征

货运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合同。货运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不是运送的货物本身

托运人

任意变更解除:和承揽合同一样,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任意变更合同,但需赔偿承运人损失

承运人

权利:求偿权、特殊情况拒运权(违反包装)、留置权(托运人不支付运费)

义务:承运人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收货人

提货运货,支付托运人未付或少付的运费

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10.仓储合同

保管人

义务

(1)验收的义务;(2)出具仓单的义务;(3)允许检查或提存样品的义务;

(4)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5)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6)损害赔偿的义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人

义务

(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2)存储特定物品时的说明义务;

(3)按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11.委托合同

委托人

义务

(1)预付相关费用的义务;(2)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3)及时接收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4)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

义务

(1)服从指示的义务;(2)亲自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3)报告受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4)转移受托事务所得利益的义务;(5)赔偿委托人损失的义务。

12.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

(1)交付保险费义务;(2)如实告知义务;(3)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5)防灾减损和施救义务;(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保险人

义务

(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2)告知义务;(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4)降低保费的义务;(5)承担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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