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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建法规高频考点预测:民事诉讼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25-05-03 00:30:48

考点、民事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例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②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地域管辖

可协议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多个管辖共存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民事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

组织形式

适用情景

回避

合议制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1)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②利害关系人:
③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
④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⑤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2.申请回避(可能影响公正的-比如宴请)

独任制

(1)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2)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紧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3.公开审判制度

 
4.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可以为诉讼代理人的有: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5.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证据的种类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保全

概念: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申请法院: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的应用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2)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4)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5)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①当事人的陈述;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6.诉讼时效
1)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侵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物权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支付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2)诉讼时间期间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年

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4年

权利最长保护期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20年

3)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
(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上述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再次中断

7.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可延长6个月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可延长1个月

小额诉讼: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

合议制

独任审理

8.民事诉讼的执行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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