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行政复议制度
1.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 可以复议和诉讼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 | 官对民(执法行为) |
不可复议,不可诉讼 |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都不是行政执法行为 |
2.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 期限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形式 |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
管辖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
受理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
决定 |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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