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考点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
· 考点归属:12.2.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 P411
· 考点内容:
1.质量检查的基本要求
(1)施工质量验收分为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施工质量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
(2)施工单位应对已经完成的单元工程及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单元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其内容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 见证取样文件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工程施工中出现检验不合格项目时,处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或测试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或测试。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②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如检测合格,所涉及的工程质量可判定合格;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2.工程质量缺陷备案
(1)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程序:
①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按下列情形处理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
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不影响使用,且不进行处理的质量缺陷问题,质量验收仍为合格。
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其质量可验收为合格;
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验收为合格。
②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汇报并提交历次工程质量缺陷备案文件(资料)。
(2)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
①盖章可使用现场管理机构印章。
②采用手写时,应采用钢笔或中性笔,用深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③表12-8为格式,并不意味备案表只能是一张纸,可以按照需要填写后形成若干张纸。
④参建单位代表,应在合同或相关文件中明确,并不一定要求是法人代表。
⑤与勘察单位无直接关联时,勘察单位可以不参加填写,在表中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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