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筑坝围海工程完成过半时,遭遇强台风正面登陆,堤坝已完合格部分被摧毁,不得不重新设计,工期延长,其损失应由()承担。
A.承包人
B.发包人
C.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
不可抗力后果的分担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