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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0日
    四、审 计 程 序
    第二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水利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 水利审计部门应及时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审计部门。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五、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给予少量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和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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