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物权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设立或转让。
例如,如果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则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如果第三人占有该动产,出让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案例应用:假设甲向乙购买了一辆汽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此时,甲虽然已经支付了购车款并实际占有了汽车,但由于未办理登记,若乙将该车再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过户手续,那么甲将无法对抗丙对该车的所有权主张。
因此,对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不仅需要关注交付这一关键环节,还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