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中,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且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1. 代理行为的法律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 代理人责任 如果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且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相对人的权利 相对人在发现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 催告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如果被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追认,该合同无效。
- 撤销合同: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可以在合同被追认前撤销合同。撤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 案例分析 假设某建筑公司委托一名项目经理作为代理人,负责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然而,该项目经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供应商签订了超出授权范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催告建筑公司对合同进行追认。如果建筑公司在三十日内未追认,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此时,供应商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并要求项目经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防范措施 为了防止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情况发生,建筑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 明确授权范围:在委托代理时,应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并书面记录。
- 加强监督:定期检查代理人的工作,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 培训教育:对代理人进行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
总之,建设工程中的代理行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如果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且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通过明确授权范围、加强监督和培训教育,可以有效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