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中,政府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并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这些措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安全生产法》还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时,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上述规定的措施。
重要提示:
通知方式: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提前通知: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解除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并消除事故隐患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通过这些强制措施,政府主管部门能够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采取强制措施
1、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述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 形外,应当提前()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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