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理解它们的区别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情况,指定某一案件由特定的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具体应用包括: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例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如果两个或多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如果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为了便于案件审理和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将案件指定给某个特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时,也可以进行指定。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具体应用包括:
- 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例如,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 级别管辖错误:如果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地域管辖错误: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地域管辖权,例如,案件应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而B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A市人民法院。
- 专属管辖:对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专属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其他需要移送的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有必要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适用移送管辖。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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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同:
- 指定管辖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通常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示。
- 移送管辖是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并移送,通常是同级或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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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不同:
- 指定管辖适用于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法院间对管辖权有争议、不宜行使管辖权等情况。
- 移送管辖适用于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级别管辖错误、地域管辖错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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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同:
- 指定管辖的目的是解决管辖权争议,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 移送管辖的目的是纠正管辖权错误,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的不便。
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都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但适用条件和操作方式有所不同。了解这些区别,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行业的人员来说非常重要,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案件管辖权问题。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