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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历年高频真题考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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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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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历年高频真题考点汇总

    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点1: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我国法的形式分类: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主体 名称 效力层级

    宪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省/市**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 **办法/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省/市**办法/规定

    国际条约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考点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制

    定机关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共同上级机

    关裁决)

    ⑤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

    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裁决;(制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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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历年高频真题考点汇总

    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点1: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我国法的形式分类: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主体 名称 效力层级

    宪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省/市**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 **办法/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省/市**办法/规定

    国际条约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考点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制

    定机关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共同上级机

    关裁决)

    ⑤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

    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裁决;(制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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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

    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动产交付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4: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⑥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2)居住权

    ①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③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地役权

    ①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③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

    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④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⑤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

    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

    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同时享有/具有约束力)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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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

    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动产交付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4: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⑥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2)居住权

    ①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③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地役权

    ①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③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

    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④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⑤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

    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

    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同时享有/具有约束力)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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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

    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

    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

    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②对于上述第1)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

    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③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⑤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

    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⑥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⑦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

    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质权

    ①动产质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权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③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

    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④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

    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⑤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⑥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考点5:著作权制度

    1、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

    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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