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民报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民报官)。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①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
④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事故调查组及其职责。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市级人民政府
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
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