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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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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施工组织总设计
施工组织总设计是指以若干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工程或特大型工程项目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对整个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起着统筹规划、重点控制的作用。
基本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总体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总体施工准备与主要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总平面布置等。
2.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指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等。
3. 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是指以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用以具体指导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的施工过程。
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方法及工艺要求等。

05-13
4.1.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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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1、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容

2、施工质量的“三全控制”(全面+全过程+全员)
1)全面质量控制(实体+参与方)
全面质量控制是指对工程(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全面控制。工作质量是产品质量的保证,工作质量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形成。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而言,全面质量控制应包括工程建设各参与主体工作质量的全面控制。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总包及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2)全过程质量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强调质量管理的“过程方法”原则,工程质量管理需要覆盖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全过程。
仅就工程施工而言,还需要考虑施工准备、施工生产检验试验、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交付等具体过程中诸多相互关联的活动。
3)全员参与质量控制
全员参与质量控制作为全面质量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就是目标管理。企业总目标必须逐级分解,直到最基层岗位,从而形成自下到上、自岗位个体到部门团队的层层控制和保证关系。

05-13
施工项目目标动态控制过程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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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目标动态控制过程及措施

(1)组织措施。
包括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完善沟通机制和工作流程,促进各参建单位、各职能部门间协同工作;强化动态控制中的激励,调动和发挥员工实现项目目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施工项目目标控制工作考评机制,通过绩效考核实现持续改进等。
(2)技术措施。
施工项目目标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采取技术措施来实现。为此,需要结合施工项目目标控制需求和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对其技术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改进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采用更先进的施工机具;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技术并组织专家论证其可靠性和适用性等。
还要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工程网络计划技术、价值工程、挣值分析等方法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等进行动态控制。
(3)经济措施。
工程项目归根结底是一项投资的实现,从工程项目的提出到实施,始终伴随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仅就施工项目而言,倘若在目标控制中忽视经济措施,不仅会使施工成本目标难以实现,而且会影响施工项目其他目标的实现。为此,需要明确施工责任成本,落实加快施工进度所需资金,完善施工成本节约奖励措施,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手续等。
(4)合同措施。
强化合同管理是控制施工项目目标的重要措施。就施工承包而言,在施工投标环节需要通过市场调查系统分析施工承包风险,并将其对施工承包风险的应对体现在投标报价中。在施工合同签订环节,要结合承包模式及合同计价方式,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完善的合同条款,争取有工期提前、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款。在施工合同履行环节,要做好施工合同交底工作,动态跟踪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合理处置工程变更和利用好施工索赔。

05-13
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矩阵式组织结构
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矩阵式组织结构

1)直线式组织结构
直线式组织结构是一种最简单的组织结构形式。在这种组织结构中,各种职位均按直线垂直排列,项目经理直接进行单线垂直领导。
2)职能式组织结构
职能式组织结构是在各管理层设置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别从其业务职能角度对下级执行者进行业务管理。在职能式组织结构中,各级领导不直接指挥下级,而是指挥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可以在上级领导授权范围内,就其所管辖业务范围向下级执行者发布命令和指示。
3) 直线职能式组织结构
在各管理层设置职能部门,但职能部门只作为相应层级领导的参谋,在其所管辖业务范围内实施管理,不直接指挥下级,与下一层级职能部门构成业务指导关系。职能部门的指令,必须经过同层级领导的批准才能下达。各管理层级之间按直线式组织结构原理构成直接上下级关系。
4) 矩阵式组织结构
这种组织结构以工程项目为对象设置,各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从各职能部门临时抽调,归项目经理统一管理,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又回到原职能部门或到其他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工作 。

05-13
施工单位与项目监理机构相关的工作
施工单位与项目监理机构相关的工作

1)施工准备及开工报审
(1) 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2) 报审施工组织设计。
(3)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及人员受检。
(4) 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5) 报审分包单位资格。
(6) 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
2) 施工过程中的报审报验
(1)施工进度计划报审。
(2)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
对于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查内容包括:①编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②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要检查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要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
(3)“四新”质量报审。
(4)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报审。
(5)试验室报审。
(6)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报验。
(7)工程报验。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质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其质量,并对质量合格的签署验收意见。
(8)提出工程计量及付款申请。
(9)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
3) 工程暂停情形
工程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将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4)竣工报验及结算申请
(1)竣工报验。单位工程完工并经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2)竣工结算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批。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项目监理机构将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

05-13
与施工总承包相比,施工总承包管理具有的特点
与施工总承包相比,施工总承包管理具有的特点

与施工总承包相比,施工总承包管理(MC)具有以特点:
①分包合同有不同的签订方式。在通常情况下,分包单位由业主通过招标选择,并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但在业主要求且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分包合同也可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
②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取费及分包单位工程款支付方式不同。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只收取总包管理费,不赚取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对于各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由业主直接支付。
③各分包合同界面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确定,可减轻业主的组织协调工作量。但在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前提下,业主合同管理工作量大,造价控制风险也较大。
与施工总承包相比,施工总承包管理(MC) 具有以特点:
④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控制分包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的“他人控制”原则,因而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

05-13
3.4.3.施工进度计划调整方法及措施
3.4.3.施工进度计划调整方法及措施

当工程实际进度偏差影响到后续工作、总工期而需要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时,调整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通过压缩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来缩短工期;
二是通过改变某些工作的逻辑关系来缩短工期。
为压缩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通常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来达到目的:

05-13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以当事人所在地确定管辖的制度,其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5-13
双代号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
双代号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

“六时标注法”
1)最早开始时间(取出来的)
(1)以起点节点为开始节点的工作最早开始时间为0。
(2)某工作有多个紧前工作时,则该工作“最早开始时间”等于各紧前最早完成的最大值。
ESi-j=max{EFh-i}=max{ESh-i+Dh-i}
式中:ESi-j——工作i-j的最早开始时间;
EFh-i——工作i-j的紧前工作h-i(非虚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
ESh-i——工作i-j的紧前工作h-i(非虚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
Dh-i——工作i-j的紧前工作h-i(非虚工作)的持续时间。
2)最早完成时间
最早完成时间(EFi-j)=本工作的最早开始(ESi-j)+本工作持续时间(Di-j)
3)最迟完成时间
①结束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计划工期
②其他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紧后工作最迟开始时间的最小值
LFi-j=min{LSj-k}=max{LFj-k-Dj-k}
式中:LFi-j——工作i-j的最迟完成时间;
LSj-k——工作i-j的紧后工作j-k(非虚工作)的最迟开始时间;
LFj-k——工作i-j的紧后工作j-k(非虚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
Dj-k——工作i-j的紧后工作j-k(非虚工作)的持续时间。
4)最迟开始时间
最迟开始时间LSi-j=本工作的最迟完成LFi-j-本工作持续时间Di-j
5)总时差
总时差TFi-j=本工作的最迟完成LFi-j-本工作的最早完成EFi-j
=本工作的最迟开始LSi-j-本工作的最早开始ESi-j
6)自由时差
自由时差=紧后工作最早开始时间最小值-本工作最早完成时间
=min{ESj-k-EFi-j}=min{ESj-k-ESi-j-Di-j}
7)确定计算工期Tc
(1)计算工期等于终点节点的各个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的最大值。
(2)当无要求工期时,取计划工期等于计算工期:Tp=Tc

“二时标注法”
只标注各项工作的两个最基本时间参数:最早开始时间和最迟开始时间。工作的其他四个时间参数(最早完成时间、最迟完成时间、总时差和自由时差)均可根据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最迟开始时间及持续时间导出。

05-13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回避情形。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05-13
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3)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05-13
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2)仲裁协议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
(3)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处分
(4)仲裁协议的主体具有缔约能力,仲裁协议只能由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
(5)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6)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05-13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

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②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05-13
3.3.3.关键工作及关键线路确定方法
3.3.3.关键工作及关键线路确定方法

1、双代号网络计划中关键工作及关键线路的确定
1)利用总时差进行判定:总时差最小的工作为关键工作。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①当计划工期等于计算工期时,总时差为零的工作就是关键工作。
②在关键线路上可能有虚工作存在。
③关键线路一般用粗箭线或双线箭线标出,也可用彩色箭线标出。关键线路上各项工作持续时间总和应等于网络计划的计算工期,这一特点也是判别关键线路是否正确的准则。
2)采用标号法进行判定
(1)所谓标号法,是指利用按节点计算法的基本原理,对网络计划中的每一个节点按顺序进行标号,然后利用标号值确定网络计划的计算工期和关键线路。计算过程如下:
①网络计划起点节点的标号值为0。
②其他节点的标号值应根据公式按节点编号从小到大的顺序逐个进行计算:
bj=max{bi+Di-j}
所谓源节点,就是用来确定本节点标号值的节点。
③计算工期就是网络计划终点节点的标号值。
④关键线路应从网络计划的终点节点开始,逆着箭线方向按源节点确定。
(2)关键节点与关键工作、关键线路的关系
①在双代号网络计划中,关键工作两端的节点必为关键节点,但两端为关键节点的工作不一定是关键工作。
②关键节点的最迟时间与最早时间的差值最小。
③关键节点必然处在关键线路上,但由关键节点组成的线路不一定是关键线路。
④当计划工期与计算工期相等时,双代号网络计划中的关键节点具有以下特性:
A.开始节点和完成节点均为关键节点的工作,不一定是关键工作;
B.以关键节点为完成节点的工作,其总时差和自由时差必然相等。
3)基于时标网络计划进行判定
时标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可从网络计划的终点节点开始,逆着箭线方向进行判定。凡自始至终不出现波形线的线路即为关键线路。
2、单代号网络计划中关键工作及关键线路的确定
1)利用工作总时差进行判定
总时差最小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将这些关键工作相连,并保证相邻两项关键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为零而构成的线路就是关键线路。
2)利用相邻两项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进行判定
从网络计划的终点节点开始,逆着箭线方向依次找出相邻两项工作之间时间间隔全部为零的线路即为关键线路。

05-13
工程保险种类
工程保险种类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
标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整个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和工地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给予赔偿的保险。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被保险人包括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聘用的监理人员、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等。
(2)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采用的是工期保险单,即保险期限是从投保工程动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验收之日止。
(3)保险项目和责任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即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一般会在保险单中列明具体的保险项目: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需另附清单)、场地清理费、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需列明名称)。
(4)免责范围。除外责任通常包括: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损坏,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货物盘点时发现的盘亏损失;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安装工程一切险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建筑工程一切险。
(2)保险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也是规定自投保工程动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验收之日止。但在有些施工合同中会有试车、考核规定,因此,试车、考核阶段应以保险单中规定的期限为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险期间的,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3)保险项目和保险责任。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安装项目(包括装的设备价、运费、保费、关税等和安装费);土建工程项目;施工用机器及设备(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专业费用。
(4)免责范围。除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所提及事项外,安装工程一切险还会免赔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等电气原因所造成的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还会包括一项附加条款、附加险。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期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期间相同,只是责任范围仅限于赔偿保险标的工程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因工程实施而蒙受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还包括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但不能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4)施工人员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设立的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个单位各自负责】
5)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05-13
9.5.1 劳动争议调解
9.5.1 劳动争议调解

1、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上述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5、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6、调解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05-13
施工承包风险管理程序
施工承包风险管理程序

1 )风险识别
(1)施工风险识别维度。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应综合考虑以下方面识别施工风险:①工程本身条件及合同约定条件;②自然条件与社会条件;③市场情况;④项目相关方影响;⑤项目管理团队的能力。
(2)施工风险识别方法。
(3)项目风险识别报告。项目风险识别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①风险源的类型、数量;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③风险可能发生的部位及风险的相关特征。
2) 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①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②风险损失 ;③风险等级。
(2)风险评估方法
①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估计。
②风险损失。
③风险等级评估。
3) 风险应对

4) 风险监控
施工承包单位应收集和分析与施工承包风险相关的各种信息,获取代表风险程度和水平的风险信号,预测未来风险和提出预警,并将风险预警纳入施工进展报告。
(1)风险监控方法。
(2)控制风险事件的影响。
(3)预测新的风险。

05-1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相关保险办理、计量与支付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相关保险办理、计量与支付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1)劳务实名制管理
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2)安全教育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3)安全生产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另外,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相关保险的办理【谁的人,谁买保险;谁的东西,谁买保险】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此外,工程承包人还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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