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二级建造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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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前抽查
考试机构在报名期间将对报考人员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可进行缴费操作。未被抽查的报考人员仍可进行缴费操作。
(二)考后审查
1.审查对象。截至2026年度,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考生。
2.审查时间。我省将于9月在“江苏人事考试网”发布审查公告,请考生务必保持报名注册时填报号码的手机畅通,以便及时接收相关提醒信息。
3.上传补充材料。审查部门对报考资格存疑的审查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人才人事-江苏省人事考试报名”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4.考后审查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考后资格审查结果存在异议,可自公布审查结果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3)。
5.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查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已缴考务费用不予退还。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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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除“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外,其他所有报考人员均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或“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
报考人员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作出承诺后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承诺制要求。
报考人员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须承诺本人已经知晓报考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须本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撤回承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以及报考免试科目的报考人员属于重点核查与监管对象,须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经考试组织机构核查。
(三)核查与监管。
考试组织机构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与监管,在考前、考中和考后全程运用多种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四)不实承诺的处理。
1.考试前,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2.考试后,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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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成绩公布后,将及时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名单公布后15日内,对全科考试成绩合格,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免试部分科目的、已作出承诺但报名时在线核查状态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5类考生的报考条件需参加考后现场人工核查。
经核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者未按要求参加现场人工核查的人员,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核查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考后现场人工核查要求说明:
为方便报考人员进行考后现场人工核查,强化用人单位初审权和主体责任,由用人单位初审时查验报考人员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从业经历等真伪。现场人工核查只须提供用人单位初审查验结果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和从业经历及查验结果、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用人单位查验合格后,查验人在所有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重点核查用人单位的初审查验结果,并交资格审核部门备案留存,原则上不再要求报考人员提供相关证件原件。
用人单位查验学历时,应重点把握以下要求:
(一)报考人员需在本类别(专业)首次考试前获得国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即2026年度新报考人员需在2026年度国家规定的考试日2026年5月30日(不含)前取得相应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
(二)持教育部门学历的,用人单位需查验:
1. 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在学信网免费申请的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情况详见学信网要求)。
2. 2005年6月及以后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认证结果。2005年6月前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省教育厅开具学历认证报告。
再次特别提醒:教育部门核验未注册学历学位证书需要一定时间(20个工作日),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原件或学历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毕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复印的录取花名册或毕业生花名册(加盖存档部门公章并留经办人姓名和办公电话)。受理方式为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石竹塘路与靳江路交叉口北80米),联系电话:0731-82116082。
(三)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用人单位查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参照执行)。
(四)持党校学历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官方网站毕业证书查询页面;网上无法查询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报名参加考试。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所在单位查验以下材料:
(1)技工院校毕业的,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的查验结果页面;
(2)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验结果页面;
(3)其他年度毕业的,提供考点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六)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用人单位需查验非全日制之前取得的全日制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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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核查贯穿报名、考试、证书办理及执业等全过程。考试主管部门将全程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对不实填报、虚假承诺、违规参考等行为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记入贵州省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库。
(一)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二)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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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考试报名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前由考生自行对照报考条件提交报考资料、签署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考后对考试滚动管理期内通过所有应试科目的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和资格核查。报考人员对自己提交的报考信息[如工作单位(不得填:无、待业、数字等非实际工作单位)、专业工作年限、学历信息(须按照毕业证如实填写,学历专业不得随意更改)等]及电子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因报考人员报考时误选、误填、误传,影响资格核查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考后资格核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各设区市住建局、人社局负责本地区考后资格核查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对成绩滚动管理期内通过所有应试科目的合格人员,将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各设区市住建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对上述人员报名承诺证明事项的投诉举报,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上述人员应积极配合考试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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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我们将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相关要求,考后严格核查报名材料,加强对虚假承诺的惩戒,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根据告知承诺制要求,报考人员需承诺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对报考人员将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将通过报名资格复审和查询社保等方式进行复核,并由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考试前,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二)考试后,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四)报考人员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自2021年起,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青海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全面实行考后审核制,考前不再进行资格条件人工审核,请报考人员报名前确认好自己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如果报考条件不符合要求,仍要报名并参加考试,考后将取消成绩或资格证书,并记入诚信档案库。待2026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我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年度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发放资格证书。请及时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按时进行复核,逾期将影响证书发放。考后资格审核所需材料请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后续公告或通知,报名过程中,报考人员务必保证所填字段及上传材料真实有效,如若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成绩或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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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范围
2026年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不含增项)。
二、报考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
(三)学历证明材料(详见附表)。
特别提示:请报考人员仔细了解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务必按照报考条件和需提交的学历证明材料要求认真核对,确保是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明材料后,再上传。
三、学历信息及材料上传时限要求
为切实保障报考人员权益,给予报考人员充足时间准备报考学历材料,报考人员报名成功后,可于2026年3月24日09:00至2026年5月31日24:00期间在报名系统中修改报考学历信息更换上传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材料。考后资格审核以最后一次上传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材料为准,2026年5月31日24:00后不得更换,资格审核结果申诉只可举证或补充材料证明原上传证书或资料的真实性。
再次特别提醒:
中等专科、技校学历报考人员,需提前按照毕业学校所在省市教育部门要求申请学历认证,并在认证材料上传时间截止前进行提交;切勿提供虚假材料,资格审核发现后,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人员,请提前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具体申请范围及操作步骤请参阅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人员问答”栏目中“如何申请学历学位在线验证/认证报告”相关内容。
由于资格审核期限较短,个别验证/认证周期长达1个月左右,请报考人员提前做好准备。
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要求参加资格审核的,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四、审核时间
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具体时间以本年度考试成绩查询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五、审核结果查询
审核结束后,报考人员可在接到审查结果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电话通知后登录报名系统“资格审核板块”查询本人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在公布前,后台审查状态将一直显示为“办理中”),报考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诉期为7个工作日。如对考后资格审查结果存在异议,审核未通过考生可在申诉期内根据系统提示补充上传材料接受审查,上传相关材料图片必须真实、清晰、准确,逾期未申诉的视为同意审核结果。
六、有关要求
(一)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审核。逾期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未按要求办理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二)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官方网站查看资格审核结果。网络审核过程中,如资料有问题的考生需配合审核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原件到现场进行核验。
(三)请报考人员保持手机通信畅通,如因联系方式变更或其他原因致不能正常接收资格审核信息资讯影响取证的,其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四)报考人员或其他个人和机构不得故意扰乱资格审核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及其他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否则,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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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海南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贯穿考试全过程。资格审核人员通过报名平台依据应试人员填报的有关信息及上传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应试人员无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在审核过程中,资格审核部门可要求存疑应试人员或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应试人员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应试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规定材料按指定方式接受人工核查,未按要求进行人工核查的,将被取消报考资格或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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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陕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报考人员将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管理。报考人员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须以电子方式签署《陕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报考人员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联系。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026年度陕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审核,待成绩合格线公布后,将对成绩上线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人员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人员网络资格审核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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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对提交的个人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一切后果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对存疑的证明事项,必要时可要求应试人员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1.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不实承诺的处理。
应试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有不实承诺行为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打印准考证前,应试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
3.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4.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应试人员应进行现场人工核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成绩合格人员承诺情况和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将在江西人事考试网进行考后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举报,应试人员应持续关注江西人事考试网。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人员将于成绩公布后进行抽查。
报名信息核查:
1.网上在线核验。
非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试人员须按照以下方式参加网上在线核验:
应试人员在报名系统中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及学信网验证码(或学信网在线验证报告),上传的扫描件图像及文字务必清晰。请应试人员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如网上在线核验的资格审核状态为通过,可直接进入缴费页面进行缴费。如资格审核状态为被退回,请重新上传材料提交待审或进行现场人工核查。如资格审核状态为未通过,说明应试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
2.现场人工核查。
应试人员(含省直、中央驻赣单位的应试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及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应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确认),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原则上不受理考生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给设区市现场人工核查点(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成立)进行现场核查并办理确认手续。
应试人员所在单位参审须提供以下材料:
(1)应试人员报名表3份;
(2)应试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应试人员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报考增项人员提供,2011年至2025年取得江西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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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依据相关工作规定,考试机构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的承诺内容进行严格核查,确保其符合报考条件。
针对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相关人员承诺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与监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与监管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
1.在线核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免予核查。对已作出承诺,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报考人员签署承诺书后,可自动通过资格核查。
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按不低于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尤其是所学专业、专业年限、工作单位等信息,同时做好随机抽查结果的记录与存档工作。
(2)重点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针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实施重点监管,要求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运用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开展智慧监管(例如:可通过社保信息核查报考人员填报的工作单位、专业年限是否属实)。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线上重点核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对报考人员上传证明材料进行线上核查。
4.现场核查。下列报考人员需携带符合报名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前往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承诺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5)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的(仅提供免试相关证明材料);
(6)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1)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4)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本文报考条件中“考一科”、“考二科”级别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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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和《关于取消自治区建设执业注册师考试资格审查的通知》(新建注〔2011〕01号)精神,本次考试考前不进行资格审查,在办理注册业务时合并进行审查。
报考人员须如实填写2026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报考人员本人须签署(提交)报考承诺书,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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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报考资格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试合格标准发布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建部门对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联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名举报的,必须核实处理;省、市住建部门对成绩合格人员承诺事项进行报名资格核查,请考生按照报考条件提前准备证明材料,务必关注省、市住建部门和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发布的核查通知,按要求参加考后资格核查。由于被核查人原因造成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的,视被核查人员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和本次考试成绩。
资格核查部门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取得证书的,资格证书或无效。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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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报考人员网上填报的学历、专业、毕业年限、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并结合“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社保库”“临时执业证书库”等平台数据进行信息比对。比对成功且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待网上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
2.未通过信息比对的,均需按系统提示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原则上报考人员上报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待网上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
3.对填报信息、上传原件扫描件存疑等未通过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报考人员须在报名系统上传相关材料,按照系统人工提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审核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交。
4.以下两种情况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系统上传相关材料:按照系统人工提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现场核查,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交。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报考人员。
(2)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
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市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要明确责任科(处)室、单位,责任到岗、到人,按照“严密组织、严谨程序、严格标准、严明纪律”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进行核查与监管。要优化服务流程,可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报考人员的报考信息、材料等进行复核。资格核查工作贯穿考前、考中和考后全过程。经查实应试人员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考前由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的主管部门取消其报考资格,已缴费用不予退还;考后取得成绩的,由考试机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取得资格证书(含增项)的,由证书颁发机构宣布资格证书无效;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要与当地公安、工信、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协同,严肃考纪考风,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造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应试人员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点落实、考场设置、考务组织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考前提醒应试人员及时关注官网发布的有关通知及提示,严格按考区相关要求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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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格核查按属地原则进行,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核查,由报名点所在地资格核查人员通过报名平台以报考人员填报的有关信息及上传的资料为依据进行报考资格核查,资格核查贯穿考试全过程。在核查过程中,资格核查部门可要求存疑报考人员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方式提交规定材料接受核查,未按要求进行核查的,将给予考试报名无效或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 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根据学历验证情况,按报考级别、条件等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自动或人工核查。
3.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上传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资格核查人员通过报名平台进行线上人工核查。
告知承诺制:
(一)该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在报名前须仔细了解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
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全部在线自动完成核查的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人员,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该项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考试前,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考试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且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报考人员按未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该项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报考条件网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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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核查采取在线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应及时查看核查结果。核查通过的,按系统提示及时缴费。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在线核查截止日期前与报名地考试机构联系,联系电话见报名表或通过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主页“联系方式”查看。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的,须承诺本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考试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以及作出承诺后撤回承诺申请的,报考人员应按考试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各地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的核查与监管,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机构核查与监管。在核查或监管中发现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报考人员未按考试机构要求接受核查与监管的,给予报名无效、成绩无效或资格证书(成绩证明)无效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承诺制有关规定:
(一)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相关文书发送至任一有效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联系报名地考试机构修改。
(二)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核查贯穿本项考试考前、考中、考后全过程。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机构的核查与监管。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截至本项考试下一年度报名日期前一日,仍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三)报考人员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采用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四)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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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全员报名承诺、报名条件核验核查、事中事后监管处理等重点环节工作。
1、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下载的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接受人工核查。
2、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下载的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本人已取得的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图片,接受人工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