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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

来源:吉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14-09-28 15:06:00

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境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建设厅)为全省建造师注册管理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市州建委(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受理、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二、 申请注册专业
第四条 建造师申请注册专业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二级建造师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已经核发的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如是土木部分内容的应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如是机电部分内容的应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注册申报条件、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建设局)提出注册申请,报省建设厅初审或审批。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一)初始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 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3. 考试报名条件应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条或《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吉人联字[2005]80号)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条件;
4.享受相应科目免试者,应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或《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吉人联字[2005]80号)第八条规定的一、二级建造师免试条件;
5. 逾期未申请注册者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二)初始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2)《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为了核查考试人员及部分科目免试人员的条件,要求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职称证书、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情况表、企业出具的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注: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汇总表均由企业统一填写)、材料附件和相关材料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相关材料包括职称证书、从事施工管理年限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各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相关材料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2-1-1);
(2)《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1-2);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情况表、企业出具的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八条 延续注册
(一)延续注册条件
1.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
2.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二)延续注册申请时间及有效期
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延续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2)《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
(3)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各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2-1);
(2)《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2);
(3)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九条 变更注册
(一)变更注册条件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二)变更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三)变更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2)原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 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的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 《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2-3-1);
(2)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 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 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的原件及复印件;
(5) 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条 增项注册
(一)增项注册条件
1.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2.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的学习证明。
(二)增项注册有效期
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增项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2)《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4-2);
(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2-4-1);
(2)《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4-2);
(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一)注销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注销手续。
1.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2)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 《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2-5-1);
(2)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一)重新注册条件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二)重新注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为了核查考试人员及部分科目免试人员的条件,要求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职称证书、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情况表、企业出具的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材料附件和相关材料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的复印件合订材料,相关材料包括职称证书、从事施工管理年限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相关材料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2-6-1);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从事施工管理年限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一)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条件
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2-7-1);
(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一)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条件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换。
(二)提交材料
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2-7-1);
(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注册申报程序
(一)填报方式
1、一级建造师填报方式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4-2)、《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企业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6-2)、《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申请人将注册对应的表格填报、打印,同时将填报后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发送到规定的信箱里。
2、二级建造师填报方式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在省建设厅网站→建筑管理→注册执业→表格下载→《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2-1-1)、《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1-2)、《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2-1)、《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2)、《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2-3-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2-4-1)、《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4-2)、《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2-5-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2-6-1)、《企业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6-2)、《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2-7-1)。
申请人将注册对应的表格填报、打印,同时将填报后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发送到规定的信箱里。全省二级建造师管理系统建成后直接在网上申报。
(二)受理方式
1、聘用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建设局)建工处(科);
2、市州建委(建设局)建工处(科)将企业报送的材料汇总上报到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受理;
3、申报材料受理后,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业绩及相关材料;
4、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省建设厅直接受理并办理。
(三)受理时间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集中受理,每年集中注册4次,一般情况下注册时间统一安排在1月、4月、7月、10月的第二周。
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随时受理。
(四)办理时限
一级建造师注册办理时限依据《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5日内办结。
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州建委(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注册初审工作;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完成注册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注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1、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表和汇总表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打印,不得自行制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表和汇总表在省建设厅网站→建筑管理→表格下载,不得自行制表。
3、《材料附件》、《相关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封面用150克深蓝色皮纹纸平装,不加装塑料面膜,首页内容印在封面上(封面样式要求见附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市州建委(建设局)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有关规定,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时,对注册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受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初审和审批
第十九条 建造师注册初审和审批程序
(一)一级建造师初审程序
1、市州建委(建设局)建工处(科)受理注册申请,汇总后上报到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受理;
2、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
3、将合格人员上报主管厅长签字批准;
4、上报建设部审批;
5、在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发放注册证书。
(二)二级建造师审批程序
1、市州建委(建设局)建管处(科)受理注册申请,并对申报材料初审;
2、将初审合格人员汇总后上报到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受理;
3、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审批合格人员名单;
4、将合格人员名单上报主管厅长签字批准;
5、由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将二级建造师注册合格人员录入建造师数据库;
6、在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发放注册证书。
第二十条、市州建委(建设局)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受建设部委托,办理一级建造师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相关工作,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相关事宜执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省建设厅建管处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申请注册所用附件(附表),统一在省建设厅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执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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