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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期货《法律法规》考前模拟试卷参考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12-03-08 09:45:00
  二、多项选择题 www.Examda.CoM考试就上考试大
  61.AC【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62.AB【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三十七条至四十条规定,协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本准则的期货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训诫;(二)公开谴责;(三)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四)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五)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63.ABC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一)有本准则第十条至十五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收益的;(三)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四)为了个人或投资者的不当利益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64.AB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5.ABC【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66.ABC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67.ABC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配合义务;(四)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左由虚假内容
  68.BC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因被迫执行违法违规指令而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报告义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69.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交割仓库未履行货物验收职责或者因保管不善给仓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0.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下单的,由此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第五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客户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擅自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交易,客户对交易结果不予追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客户保证金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1.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72.ABC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一)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73.ABC【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三规定,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九十四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九十 五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可见,ABC三项均属于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项目,D项只需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即可。
  74.ABC【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75.BC【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六)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的经营计划相适应。
  76.ABCD【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营业部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终止营业部申请书;(二)拟终止营业部的决议文件;(三)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77.ABCD【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78.BC【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的董事会除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并决定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保证金存管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各项要求;(二)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79.BC【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80.AB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81.ABC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82.ABC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会员、客户商业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83.A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
  84.AB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二)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三)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四)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5.BC【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86.A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 www.Examda.CoM考试就上考试大
  87.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任职决定文件;(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88.A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免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的决议;(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89.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所限:(一)期货公司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二)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改任董事长,或者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三)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营业部负责人改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90.A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91.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92.A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四)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93.A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七条规定,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该推荐人的诚信档案。
  94.B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95.A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
  96.C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7.BC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98.ABC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99.AB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挪用、侵占、骗取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有关失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00.AB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01.A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2.A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03.AC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104.AC【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105.AB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第五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六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106.C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107.A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108.BC【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同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109.A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110.ABC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详细计划,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置、岗位责任、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111.ABC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112.ABC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 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113.ABC【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114.ABC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115.ABC【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116.ABC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117.A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结算会员对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提出。
  118.B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119.ABC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120.BC【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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