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基础第三章重点:涨跌停板制度
我国境内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一)新上市品种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或三倍
(二)连续出现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三)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四)在出现涨跌停板情形时,交易所一般将采取如下措施
1.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 优先的原则
2.在某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注: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也称为单边市,一般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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