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具体行为包括: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直接进行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例如,某期货公司的分析师在工作中接触到即将发布的重大政策信息,并利用这一信息提前买入或卖出相关期货合约。
明示他人进行交易:行为人明确告知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例如,某期货公司的风控经理得知即将发布的政策信息后,直接告诉其朋友或家人购买或卖出相关期货合约。
暗示他人进行交易:行为人通过间接的方式,使他人知晓并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例如,某期货公司的高管在会议中暗示某个政策即将出台,导致参会人员根据此信息进行交易。
案例分析:
某期货公司的风控经理李某,在工作中接触到了即将发布的重大政策信息。李某不仅自己利用这一信息提前买入了大量相关期货合约,还在微信中暗示其好友王某也进行类似操作。最终,李某和王某均被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既包括直接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也包括明示或暗示他人进行交易。从业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科目:期货法律法规
考点:五、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