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等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价格、交易量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1. 集中资金优势
行为人通过大量资金的集中操作,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例如,某机构或个人通过大量买入或卖出某一证券或期货合约,人为抬高或压低其价格。
2. 持股或者持仓优势
行为人通过控制大量股票或期货合约,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例如,某机构或个人持有大量某只股票或期货合约,并通过大量买卖操作,影响其市场价格。
3. 利用信息优势
行为人通过掌握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提前进行交易,从而影响市场价格。例如,某机构或个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提前进行交易,导致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4. 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行为人与其他主体串通,通过连续买卖的方式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例如,多个机构或个人事先约定,通过连续买卖同一证券或期货合约,制造虚假的市场供需关系。
5. 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账户进行自买自卖,制造虚假的交易量,影响市场价格。例如,某机构或个人在同一账户内进行多次自买自卖操作,制造虚假的交易活跃度。
这些具体表现形式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业人员和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科目:期货法律法规
考点:八、 操纵证券、 期货市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