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公司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的责任如何认定?
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公司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必须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期货公司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能够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则可以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此外,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案例分析
案例6-1:客户赵某与B期货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并向其开立的资金账户中存入保证金近300万元,但在“操盘手”甲某的操作下,其账户亏损近200万元。赵某起诉称,B期货公司未进行交易风险提示,且擅自授权甲某操作其资金账户从事期货交易,已构成表见代理,要求B期货公司赔偿其账户资金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B期货公司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合法有效,赵某签署的合同中有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等文件,证明期货公司已经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赵某未委托甲某操作其账户情形下,B期货公司接受甲某电话报单指令为赵某的期货账户进行交易,系执行非受托人交易指令的行为。赵某事后补签了交易授权书,表明其对由此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必须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否则将面临赔偿责任。同时,客户在签署合同时也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点总结
- 期货公司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盖章,需承担赔偿责任。
- 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
-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科目:期货法律法规
考点:二、 交易行为纠纷及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