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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境监管和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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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境监管和国际合作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期货从业
授课老师:孙婧
所属科目:期货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五章 期货市场的行政监管/第六节 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与监管合作/三、跨境监管和国际合作
所属版本:2025

三、跨境监管和国际合作介绍

中国证监会机构可以按照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安排,接受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请求,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其进行调查取证。

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

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与期货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专题更新时间:2025/09/12 14:19:37

三、跨境监管和国际合作考点试题

单选题 1. (  ),中国证监会成功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
A . 2005年4月
B . 2006年4月
C . 2007年4月
D . 2008年4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成功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

判断题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行跨境监督。(  )
A .
B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判断题 3.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 )
A .
B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应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请求提供协助的,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等互惠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判断题 4.中国开展期货市场国际监管合作的方式包括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签署多边备忘录,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A .
B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试题已过期,为保证试题完整性予以保留,仅供参考】
需要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协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与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跨境监管合作。 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成功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

单选题 5. (  ),中国证监会成功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
A . 2005年4月
B . 2006年4月
C . 2007年4月
D . 2008年4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成功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

大咖讲解:三、跨境监管和国际合作

孙婧
期货从业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曾就职于多家大型证券、期货公司,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培训经验,外汇分析师,大学生金融交易大赛评委,同时拥有金融类多个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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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进来”参与境内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

(一)特定品种对外开放

1、适用范围

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2、参与路径

2024041114533802025723_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与监管合作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为境外交易者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监管要求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特定品种办法》,并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

境外交易者应当以真实合法身份办理开户,如实提供境外公民身份证明境外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发生下列重大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情后个工作日内或者按照规定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发生违规、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风险事件;

(2)发生涉及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的期货纠纷、仲裁或者诉讼;

(3)其他影响境外交易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情形。

(二)跨境营销、推介及招揽许可新增内容

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 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上述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

(三)境外驻华代表机构经营禁止新增内容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禁止境外驻华代表机构其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包括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易直接接入服务;通过境外交易所会员等机构以任何形式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易服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活动,涉及具体产品的活动,介绍开户、交易方式、交易费用等具有交易导向的内容;提出或者接受买卖任何证券、期货合约和其他金融产品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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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出去”参与境外期货市场

“走出去”参与境外期货市场【新增内容】 

(一)交易者“走出去”: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注册要求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直接接入” 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1)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吸收境内的期货经营机构作为其交易会员;

(2)境外期货交易场所虽未吸收境内的期货经营机构作为其会员, 但授予其直接入场自营交易或者代客交易的权限;

(3)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授权境内主体直接入场自营交易的权限。

(二)交易者“走出去”:跨境期货经营机构的注册要求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境内普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参与境外期货交易, 一些获得从事境外期货交易资格的国有企业可以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参与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参与境外期货交易,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1)我国境内交易者通过境内期货经纪机构直接接入境外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可以豁免注册。

(2)境内交易者通过境内期货经纪机构转委托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再接入境外交易所。在此模式下,境外期货经纪机构也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价格“走出去”:期货交易结算价授权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品合约,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进行挂钩结算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机构“走出去” :期货公司境外展业

期货公司赴境外设立子公司,招徕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特定品种交易或者服务企业参与境外期货市场,主要受境外法律调整, 由当地期货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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