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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期货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质测试大纲(董事层)

来源:233网校 2018-06-22 09:17:00

第四部分 期货经营机构的创新发展

一、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和产品创新,实现场内场外市场协调发展;

2、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为取向,着力提升期货经营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功能齐备、服务有效、结构合理、经营稳健的现代期货及衍生品服务体系;

3、坚持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鼓励期货经营机构自主创新,自担风险,始终把风险管理贯穿于创新发展的全过程,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4、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树立诚信合规的行业文化,促进期货市场稳定健康运行。 

二、增强期货经营机构竞争力

1、明确期货经营机构作为期货及衍生品服务提供商的基本定位,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和资产定价的基础服务功能;期货经营机构应特色化、专业化和差异化发展,建立健全包括期货经纪、投资咨询、中间介绍、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在内的衍生品服务体系。有条件的期货公司可开展集团化经营,努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衍生品服务集团。中小期货经营机构应差异化竞争和专业化发展;

2、坚持市场化导向,做优做强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可以多种方式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可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增强资本实力。期货公司可以自主决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期货公司可通过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股权激励机制。期货公司可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机构间市场等各类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拓宽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范围;

3、期货公司业务应转型升级。期货公司要强化客户结算职能,为场内、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结算和风险控制服务,为各类期货资产管理机构提供部分后台外包服务,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网上开户;

4、发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拓宽大宗商品仓单等期货资管产品投资范围,期货公司可设立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发行期货资管产品参与境外衍生品交易。

三、期货经营机构的行业准入

进一步简政放权,调整减少行政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资设立期货经营机构。研究实施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研究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交叉申请业务牌照的政策。支持期货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全面评估和清理整合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取消对期货经营机构日常经营活动不必要的管制。 

四、期货经营机构的对外开放

外资可参股境内期货经营机构,境外机构可依法参与境内期货公司的兼并重组。期货公司可以为境外机构参与境内期货市场提供交易结算服务。期货经营机构境外子公司可开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业务。扩大QFII、RQFII参与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期货经营机构可以在境外设立、收购公司,为境内企业“走出去”提供配套金融服务。期货经营机构可与境外机构合作,扩大对境外市场的服务范围。

五、场外衍生品业务

期货经营机构可开展场外期权、远期、互换等场外衍生品交易,规范发展期货经营机构柜台业务,自主创设场外衍生品合约,服务实体经济风险管理需要。不断完善统一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和相关配套规则。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交易报告库,实施场外衍生品业务统一的监测监控,提高场外市场透明度。研究制订相关规则,支持交易所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为场外衍生品提供交易转让、集中清算等服务。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六、创新业务的风险防范

1、期货经营机构要建立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风险责任机制,开展负责任的创新,严格落实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

2、规范股东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责任;

3、强化首席风险官的作用。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制度;

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5、加强信息技术安全保障。

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依据:《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

(一)期货咨询从业资格许可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均需取得业务资格。

依据:第三条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二)禁止行为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禁止行为。

依据: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三)利益冲突处理原则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予以处理。

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公平对待的原则予以处理。

依据: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公平对待的原则予以处理。

(四)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资格方可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依据:第三条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五)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信息公示的场所及内容要求

依据: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信息公示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公司的业务资格、人员的从业资格、服务内容、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

(六)掌握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依据: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

依据: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八)分析研究报告制作的形式及载明事项,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依据: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研究分析人员应当对研究分析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合理。

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制作形成适当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载明期货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从业证号、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意见的局限性与使用者风险提示。

期货公司制作、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八、资产管理业务

(一)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依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范围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条

第六十六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九、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

依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

(一)风险管理子公司设立条件及备案程序

依据:《指引》第七条~第九条

第七条 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

(二)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可行的业务试点方案。

(四)具有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

(四)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五)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自律承诺书;

(二)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三)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四)风险管理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风险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风险管理子公司服务客户的类别

依据:《指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

风险管理公司在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和产品时,应当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的风险,将适当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

(三)风险管理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依据:《指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

(二)误导或欺诈客户;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四)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客户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七)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合规风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期协字〔2016〕5号)

一、规范业务行为,加强合规自律

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除应严格遵守《指引》等自律规则外,还应充分评估可能涉及的违反证券、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风险。风险管理公司除不得开展《指引》第十六条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禁止开展以下业务或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私募基金的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凡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应于2016 年2 月29 日前注销登记。

(二)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二、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控措施

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并认真落实与风险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防范、控制和及时处置风险:

(一)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对于不符合实际业务情况的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后报协会备案,对于正式实施的各项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杜绝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不力等问题。

(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要求,加强对客户资信的评估,有效防范信用违约风险。

(三)重视创新审核制度建设,对新业务或新产品的合规性、客户适当性、风险程度等方面建立全面审核与评估体系。

(四)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违规兼职,不得以兼任子公司董事、监事的名义实际担任财务、风控、合规等岗位负责人。

(五)风险管理公司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岗位应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出现交易人员同时兼任风险控制岗位的情况,风险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所属期货公司的其他下设机构兼职。

(六)风险管理公司与期货公司(母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各关联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严禁利益输送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指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建立完善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的授权和内控机制,期货公司的外部监督不得代替风险管理公司的内部风控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合规风控的通知》(中期协字〔2017〕38 号)

四、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为客户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二)收取明显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三)依照客户指令使用保证金;(四)为非标资产规避监管行为提供服务或便利;(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风险管理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不得开展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交易和做市等向客户提供金融工具服务的业务,且业务类型不得超过母公司的备案业务。【经理/首风】

上述条款中的“场外衍生品”指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的,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标的资产的金融协议。其中,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股票、指数、基金、利率、汇率、信用及其相关衍生品;金融协议的类型包括远期、互换(掉期)、期权以及具备其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组合。

《关于规范风险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和名称的通知》(中期协函字〔2017〕233号)

一、风险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包含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属于期货公司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持牌机构的专营业务;

二、风险管理公司的名称不得带有上述禁止列入经营范围的业务字样。

(四)期货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隔离要求,防范利益冲突

依据:《指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识别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与风险管理公司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与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风险传递、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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