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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诉法考前狂背考点(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20-09-09 08:48:00

一、合议制

1、独任庭基本知识

适用的案件范围

①简易程序;

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③督促程序;

④公示催告阶段。

审判组织形式 审判员一人
适用的法院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适用的审级第一次适用一审程序。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时, 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此时已不是第一次)。

2、合议庭基本知识

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注意: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序

①应当组成合议庭;

②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合议庭允许陪审员参加;

④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再审程序

①应当组成合议庭;

②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合议庭允许陪审员参加;

④按照一审程序再审,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审判长

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 1 人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二、回避制度

回避对象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事由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 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审理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申请时间

1、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方式

1、自行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3、指令回避

回避决定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决定的救济

1、当事人对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注意:回避决定期间则需要暂停本案工作,除非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法律效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独任制只适用于一审法院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二审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D.特别程序中只能适用独任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考查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 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而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故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而不是简单的和一审法院对应; 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二审中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 条第1款的规定,陪审制只适用于- -审,在二审中不能有陪审员参与审理: 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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