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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考前背诵考点(2):刑诉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233网校 2020-09-16 10:01:00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九、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十、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 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基本内涵

(1)认罪。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主动表示承认。

(2)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根据其案件的具体情况所给出 的刑罚表示明确接受,尤其是接受检察院提出的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 用缓刑等刑罚具体执行方式在内的量刑建议。 

(3)从宽。既包括实体法上的从宽,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从宽。

实体法上的从宽,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予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以表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

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 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和 减少诉累的诉讼程序。

具体表现

1、讯问时

《刑诉法》第 120 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 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 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逮捕时 

《刑诉法》第 81 条,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3、侦查终结时 

《刑诉法》第 162 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 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4、审查起诉时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 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 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 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 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 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口诀: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代辩有异议,不签协议可认罪

5、审判时 

《刑诉法》第 201 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 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刑诉法》第 222 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十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口诀】:显时赦告死他,法定情形不追究

法条

《刑诉法》第 1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此处的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2、【区分】酌定不起诉中的,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第 87 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法定最高刑 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 的经过 20 年。如果 20 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诉规则》规定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 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 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三)经特赦令赦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特赦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四)告诉才处理的,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侮诽暴虐侵】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只有侵占是绝 对自诉案件);其他三种情节严重的,则为公诉案件。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归纳总结:被告人死亡的情形

  (1)《刑诉法》第 297 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 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2)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 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

(六)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特别不起诉 《刑诉法》第 182 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遇到法定情形的处理

1、立案——不立案

2、侦查——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不起诉 

4、庭前审查阶段——如果是显著轻,宣无罪;显时赦告死他,终止审理或退回检察院;

5、审判阶段——宣无罪或终止审理

十二、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诉法

配套练习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侵占案,被害人李某没有起诉

B.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C.被告人李某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在被抓获前畏罪自身亡

D. 犯罪嫌疑人陈某和被害人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刑事诉讼法》 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A项中侵占是自诉案件,属于第4种情况; C项属于第(5)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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