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学习笔记 > 刑诉法

法考刑诉考前背诵考点(7):证据与证明

来源:233网校 2020-09-19 00:00:00

一、证据的种类

书证 vs 物证 

类型
概念
收集、审查、判断
书证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 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 其他物质材料

(1)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和收集程序有疑问或书证有更改、更改迹象,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口诀:无来源、无关联、不反映,直接排除

物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证人证言 vs 被害人陈述

类型概念
收集、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

当事人以外了解情况的第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证人具有优先性、不可替代性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②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③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④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直接排除

口诀:没个别、没核对、没翻译(手语)

(4)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 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 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类型概念
收集、审查、判断
辨认笔录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 场所进行识别认定后所作出的客观记载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

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⑥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口诀:没主持、提前见、没个别、没混杂、 给暗示

鉴定意见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六年真题、学霸笔记电子书免费领取

300x180.png

二、证据的分类

划分标准 种类 概念
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有肯定性直接证据与否定性直接证据的区分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人的陈述,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实物证据以实物为表现形式,如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材料的来源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有罪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无罪证据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三、证据规则分类

证明力 vs 证据能力:

1、证明力,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2、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格,即允许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调整证明力的规则:关联性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4、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四、证明标准

阶段
证明标准
立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 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问题:
《刑诉法》第 55 条,“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证据充分性要求:凡是属于定罪量刑事实、情节都有证据予以证明。这要求必须正确把握具体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据的充分性要求,凡属于证明对象,均需要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证据的确实性要求:凡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均需经过法定程序加以查证属实。任何未经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确保辩护方的质证权,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最后,结论唯一性要求: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综合全案证据,不存在合理怀疑,所以证据环环相扣、指向一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 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审查起诉
有罪判决

证据不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区分原

【配套练习】

下列关于证据的法定种类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某盜窃案中,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曾经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书证

B.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所作的笔录属于书证

C.路人甲在案发时用数码摄像机拍下了抢劫全过程属于证人证言

D.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指纹,该指纹属于物证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故A项正确。B项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该项表述错误。C项属于电子数据,不是证人证言,故该项表述错误。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故D项说法正确。

更多刑诉法配套习题巩固:[章节练习][模拟试题]、[历年真题]免费在线刷!

编辑推荐:

2020年法考:锁定考试核心考点,一站式拔高提分!点击免费试听讲师课程>>

2020年法考大纲下载

新增必考:旧法vs民法典变动对比

相关阅读 法考 2020年法考